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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郇老虎507

    七八十年代與當今社會載然不同,有的是生活所迫,有的是傳宗接代,當然也有圖謀利益(只是極少數的)但他們現在的生活有的靠生父接濟,也有的兒女把親生父母奉養,這都離不開養父與生父的家庭,社會教育使他們懂得沒有沒有血緣關係,也沒有他們的幸福生活!

  • 2 # 陳正陽

    反悔也沒有用,只要雙方形成了買賣事實就十構成刑事犯罪。賣方:拐賣婦女、兒童罪;賣方: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

  • 3 # 黃金時代當家

    一、親生父母出賣親生子女,在刑事附帶民事上,有兩種法律責任:

    1、根據有罪推定:親生父母具有共同出資撫育小孩長大成人的經濟能力,卻逃避履行給付子女撫養費的義務,以收取錢物的有償方式,把小孩出賣給他人寄養或收養。構成:拐賣兒童罪。

    2、根據無罪推定:親生父母經濟貧困,喪失支付親生子女撫養費的經濟能力,為了保護小孩健康長大成人,被迫把親生子女送給他人寄養或收養。屬於法定送養,不承擔刑事責任。附帶民事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監護權,實行中止行使探望小孩權利的民事管制。移送當地派出所、社群(村委會或工作單位)監督執行。

    二、親生父母事後反悔,想把已出賣、送養的親生子女要回,刑事附帶民事法律責任:

    (一)出賣與收養已經成立。事後反悔要求索回小孩的,依法追究: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

    (二)出賣與寄養成立,不是收養。事後反悔要求索回小孩,拒還欠付撫養費。依法追究:搶劫財產罪。

    三、接受小孩一方涉及的法律權利和義務及刑事責任。

    (一)享有收養權,合法收養型別。

    1、生父和繼母行使[夫妻共同收養權],收養生母出賣半個婚生子女。

    2、生母和繼父行使[夫妻共同收養權],收養生父出賣半個婚生子女。

    3、夫妻喪失生育能力,沒有其他子女,行使[公民收養權],收養生父母遺棄、出賣的婚生子女。

    4、獨身男或女沒有其他子女,行使[公民收養權],收養生父母遺棄、出賣的婚生子女。

    以上四種類型合法收養成立後,遺棄、出賣婚生子女方無權索要。法檢公司無權解救合法收養的被拐賣的兒童。特別是第1類、第2類家庭法定收養,是法官在離婚糾紛對撫養費糾紛枉法裁判參與拐賣兒童的,應依法追究法官枉法裁判罪刑事責任,法院法官充當“黑社會”“保護傘”濫用職權,非法制造“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報復陷害法定收養人,應依法“掃黑除惡”,首先追究法官監守自盜“綁架拐賣兒童罪”刑事責任。

    (二)沒有收養權的寄養。

    1、已有1名子女及以上,從人販手中非法收買被拐賣的兒童,事後不阻止法院、檢察、公安解救被拐賣的兒童,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2、已有1名子女及以上,拾到被遺棄兒童,事後不阻止法院、檢察、公安解救,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 4 # 強歌1122

    不論怎樣動錢了就是交易行為就違法!應該按拐賣兒童罪處理!買家也同罪!沒有買就沒有賣,你覺得你花錢買就合理嗎?這也是助長犯罪!應該狠剎歪風邪氣,還一個和諧安定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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