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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江西新餘。男子袁某駕車時,13歲的男孩鍾某將身體伸出車頂天窗外。當車頂透過限高橫槓時,鍾某與橫槓碰撞造成其當場身亡。警方通報稱,目前事件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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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春天19598

    家長全責!發生這樣的悲劇,可見家長平時的教育嚴重缺失!過分溺愛!平時怕是要星星⭐️不敢給月亮!也可以說父母的溺愛害了孩子!

  • 2 # 似曾相識95105

    謝謝邀請,淺談一下我個人對整個事件的看法:首先,十三歲的小孩是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他所做的一切都應該受到一定的限制,包括乘車的時候必須要監護人或者大人陪同,在車上所做一切也應該受到一定的限制,包括把頭、手伸出車窗外,陪同大人都應該有提醒和阻止的義務。這個事件發生小孩整個身體伸出天窗外,車內陪同大人不但沒有阻止這種危險的行為,而且還放任這種事情的發生,駕駛員輕則被交警判罰,重則造成安全事故。所以駕駛員負本次安全事故的主要責任。其次,限高杆的設計是否合理,是否提前提醒駕駛員前面有限高杆注意安全駕駛等提示,如果沒有足夠的提醒,設計限高杆的單位也應負有一定責任。透過觀看影片,這個限高杆是設定在一個轉彎處,駕駛員的視線是受到限制的,如果前方沒有任何警示標誌的話,駕駛員根本無法提前採取措施。綜上所述,我個人認為:駕駛員沒有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做的危險事情起到足夠的提醒和阻止,放任此次事故的發生應該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十三歲小孩應該對自己的危險行為也應該有一定的認知度,在此次事故中也應該負起他應負的責任;設定限高杆的單位如果沒有起到足夠提醒的義務,也相應負擔一定責任。謝謝

  • 3 # 小蘋果啊小果果

    謝謝邀請!個人以為出事孩子家長應付家教不到位的責任,平時教導無方或疏於教導才導致悲劇的發生,司機該負主要責任,人在你車上而且是未成年人,你是成人又是駕駛員,大半個身體置於車外,即使沒有限高都相當危險!同未成年人出行,成年人有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有監管與保護的責任和義務,比如你帶你兒子及兒子同學出去游泳,兩個都是未成年人,你兒子同學淹死了,你就要負主責或全責,就是同一個道理!

  • 4 # 公司法江湖

    父母的責任:

    目前並不知曉駕駛員和死者之間的關係,如果是孩子父母的話,那麼作為駕駛員明明看見限高杆的情況下,應當盡到提醒的義務。更何況還是自己的孩子,明明知道道路上身體探出車外的危險性。但是卻過於自信,放任孩子在車外,最終釀成悲劇,自身應當承擔責任。

    孩子自己的責任

    《民法總則》當中明確規定,年滿8週歲的兒童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本案當中孩子年滿13週歲,按照規定來說其應當認識到自己身體探出車外的危險性,更何況限高杆離他這麼近,難道看不見嗎?對於這場意外死者自己也要承擔主要責任。

    後車錄製影片者:無責

    網上有人譴責後車駕駛員看到了還不提醒,應當賠償。但是我覺得這個邏輯是完全錯誤的,試舉一例:

    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看到有人闖紅燈,難不成沒有阻攔別人闖紅燈出了意外,我們還要承擔賠償責任?更何況本案中無論是前車的駕駛員還是孩子都在能夠注意到限高杆的情況下,卻始終視若無物,才是這起悲劇的關鍵。

    本人不鼓勵也不支援那些但凡出了命案以後,推卸責任,試圖以死者的死作為條件進行無理索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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