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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律師芳姐

    競業限制違約金是雙方在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的一種違約金形式。

    競業限制協議是獨立於勞動合同的一種協議,是指在勞動者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之後,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勞動者競業限制補償金,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一種協議。

    這個合同是雙務合同,也就是隻有在用人單位支付了競業限制補償金之後,才可以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就不能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在合同中如果約定了違約條款,用人單位也支付了競業限制補償金,勞動者不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時,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 2 # 用工視覺化

    親,這是個非常棒的問題!問題很有質量。離職之後,勞動者未履行競業限制是否需支付違約金,關鍵取決於2點:1.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協議是否仍然有效?2.勞動者是否構成違約?如果,競業限制協議無效,根本無討論的必要。如果競業限制協議有效,但勞動者未構成違約的,當然無需支付。只是有一種情況需注意,即,在勞動者離職之後,用人單位未約定競業限制違約金或者未支付,並不意味著,該競業限制協議當然無效。

  • 3 # 職場小龍蝦
    競業限制的相關法律法規

    競業限制的定義

    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和知悉本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其他對本單位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競業限制的時間由雙方約定,一般不超過2年。

    競業限制的人員

    高階管理人員。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高階技術人員。高階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等容易接觸到商業秘密的人員。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其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人員,如市場銷售人員、財會人員、秘書等。

    競業限制的權利與義務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同時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其數額不得少於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年工資收入。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其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3倍。關於你所提問的問題

    你所問的需要分3種情況進行考慮:

    入職時候簽訂競業限制協議,被辭退。如果是入職和勞動合同一起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在合同未期滿的時候被辭退,那麼你是無需執行競業協議。因為企業的違法行為導致勞動合同被提前解除,其過錯責任不在勞動者,勞動者無須承擔競業限制義務。

    簽訂競業限制協議,辭職後未支付競業補償金。因為企業未支付補償金,企業違規在前,勞動者無須承擔競業限制義務。

    簽訂競業限制協議,辭職後企業支付競業補償金。如果勞動者離職之後沒有履行競業限制的義務,那麼勞動者是違約方,需要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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