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中,總有一些員工上班時間超過法定工作時間,拿不到加班費,老闆會以各種藉口否認加班。近期就因一起勞動爭議案,法官用“有效工作時間”在為單位開脫。
甘肅慶陽某加油員,平時24小時兩班倒上班,即每個班次24小時,每月15個班次,每天早上8:30交接班,每天出勤15.5或8.5小時,每週平均上班84小時,每月平均上班360小時。沒有平時休息或換休,沒有法定休假日休息,沒有加班費。加油站設有加油員休息室,用於加油員上班期間在工作的間歇時休息。當加油員起訴單位要求補發加班費時,法院創造性地用“有效工作時間”一詞,駁回了加油員的訴求。
判決書的認定原文為:從有效工作時間看,在被告工作一天休息一天的制度中,勞動者在從事勞動的一天期間,享有在工作單位休息場所休息12小時的權利,因此,原告日平均工作的時間只有6小時,並未超出法律強制性規定。
實質上,加油員上班在休息室休息的機會,與加油站規模、上班人數、車流量、人員協作關係有關,12小時為被告單位辯護時主觀捏造,無任何證明的依據,本發問主要針對問題是,用“有效工作時間”判定,把上班期間間歇性休息不視為工作時間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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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鸚鵡螺號
“有效工作時間”這個詞,是近幾年企業管理者用的比較多的一個概念,和學生們一節課四十分鐘,能夠集中精力聽幾分鐘一樣的道理。
一、有效工作時間的意義。
1、法院以“有效工作時間”為依據來判定員工工作不屬於加班,可能和員工真實工作量有關係。我們可能沒辦法直接判斷這種結果是對是錯,但是,對於員工真實工作量的界定,才是企業應該明確的東西。
2、人力資源管理裡面,有一個工作飽和度的概念,工作飽和的含義是指員工的有效工作時間與規定的勞動時間相等或近似相等。根據工作目標、流程分工和工作節點需要達到的時間設定效率值,可以測量員工在崗位上的實際工作效率和工作總量。
3、一般情況下來說,如果工作時間為8個小時,那麼你的有效工作時間應該在7個左右的時候,才是較為合理的,領導們才會滿意。但是實際上,很多企業對於員工真實工作量是缺乏測量工具的,所以總感覺員工工作量不飽和,沒有滿負荷,所以會出現各種職責和抱怨,換成另外一種做法就是要求員工“無償加班”。
舉個例子:有一次,店裡生意不太好,老闆問一個零售店的工人,你每天的幹活的時間有多長,這個工人想了半天,不敢說謊,說:兩個多小時吧。結果是,老闆很生氣,零售店的主管很鬱悶。
二、員工真實工作量的現實
1、一般說,流水線工人,考核的是規定時間內產出的產品數量和產品合格率,這基本上可以確定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工作效能,如果過低,可能隨時被淘汰。
網上自媒體有經常有一些車間的神人在進行一些工作操作,效率遠超普通人,都說這樣的工人適合拿高薪,是有道理的。
2、辦公室的員工是工作飽和度概念裡面的重災區,老闆們因為沒有有效工具進行測量,就單純地覺得員工工作不滿負荷,就開始從延長工作時間上著手發出補償指令,員工們就開始牴觸,改變不了老闆,就可能來改變自己,白天正常的工作質量和效率就開始下降,留到加班時再做一點,不讓老闆沾到自己的便宜。這種勞資的矛盾,在很多企業裡面特別普遍。
3、實際上,每一種工作都是可以進行質量和數量量化的,不過那樣的話,可能對於企業內部的工作設計造成很大的困擾。簡單一點的話,如果老闆把工作結合專案負責制的形式來運作,儘量保持一個公平環境,也不失為一種方法。
三、工作結果負責制
1、老闆可以設計,除了工作控制外,強化工作結果,淡化公司的什麼考勤呀、打卡呀、遲到早退這一類的現象,不要把精力放到這上面,而是重點關注過程與結果。
2、一般來說,老闆關注哪裡,哪裡會出現即時的改進效果,但是有些有些工作的重要程度不一樣,你的重心去盯一些旁枝末節的東西了,那就可能忽略掉工作重點,從而很可能影響到核心任務的程序與結果,得不償失。
3、上面法官採用“有效工作時間”這個概念作為判決依據,反映了當下很多企業領導和員工對於工作設計和關注點偏差的普遍現象,個人覺得還是值得借鑑的。
上述意見,僅為個人工作的理解,如有不同意見,還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