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夕陽映輝

    謝邀。視同工傷,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中有三項明確規定: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職工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殘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己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職工符合任何一項情形的都視為工傷。

  • 2 # 阿芃讀世界

    要正確理解《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視同工傷”條款,我們最好把《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和第15條進行比較理解。

    我們先來看看,這兩個條款的本質區別是什麼?

    《工傷保險條例》認定為工傷的條件是在工作時間內、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三要素缺一不可。第十四條規定的7種情形,都強調了這三個要素。其中有的情形,比如因工外出、上下班途中認定為工傷,是對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因具體條文較長,這裡就不引述了。三個要素中,核心要素是工作原因。

    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都不具備“工作原因”這個核心要素。

    比如第一種情形,“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強調了工作時間、工作地點要素,沒有提到工作原因要素。就是說,即使突發疾病與工作原因無關,只要符合其他條件也“視同工傷”。第二種情形維護國家公共利益受傷和第三種情形傷殘軍人舊傷復發,也都與現在的本職工作無關,卻都可以視同工傷。

    所以,《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和第15條的本質區別是對“工作原因”核心要素的要求不同。

    其次,第14條和第15條還有一個區別,就是對工作地點的表述不同。

    第14條使用“工作場所”一詞,第15條使用“工作崗位”一詞,後者表述的工作地點範圍更加寬泛。我們透過一個案例進行分析瞭解。

    海南省某中學老師在家批改作業猝死,其親屬要申請工傷待遇,應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還是第15條呢?第14條中多數是事故傷害,與突發疾病死亡相關的情形只有“患職業病”這一情形。中國公佈的法定職業病有115種,本案的猝死情形不屬於法定職業病。

    那麼,家屬能依據的只有《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中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條款。

    前面我們說過,這一條款沒有強調必須具備工作原因這一條件。但上述案件中,家屬要怎麼證明該老師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猝死呢?老師的正常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不是在學校中嗎?

    家屬必須要首先證明該老師確實是在“批改作業”工作過程中,突發疾病死亡。然後要求法院認定在家加班也屬於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等於是把上班時間延伸到在家加班時間,把工作崗位延伸到所有加班的地點。這樣,該老師在家批改作業猝死才能符合第15條“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才能最大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怕下崗,怕裁員,怕失業,我們的職業安全感真的很虛擬,如何營造切身真實的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