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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起同行1

    中國刑法對毆打他人是根據傷情來判斷的,輕微傷,輕傷,重傷,但是如果達不到輕傷那就是治安處罰,比如倆根肋骨斷裂算輕傷,比如軀幹部分缺失算輕傷,一般情況下最多也就賠你點醫藥費,自己先墊付,拿單子過來給你調解解決

  • 2 # 史者師也

    治安處罰法規定毆打他人或致他人傷害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對於如何毆打併沒有明確規定。

    當然了,如果故意毆打構成輕傷以上的,就夠成故意傷害了。

    無故隨意毆打他人的,則有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的。

  • 3 # 老方同志

    根據題主的描述,公安機關可以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

    公安部法制局編輯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解釋與實務指南》一書,具有《治安管理處罰法》“司法解釋”的地位,其中對“毆打他人”(法定案由名稱)有明確的定義,毆打他人:是指行為人公然實施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打人行為。行為方式一般採用拳打腳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毆打他人。

    一些地方也對毆打他人有定義,比如江蘇省公安廳早就把“推、拉、踢、咬、拽”的行為定義為毆打他人。

    毆打他人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毆打行為,不論其對方是否造成被侵害後果,即應當予以立案查處。

    結合上述分析,本案如果題主描述屬實,個人認為:

    (一)店主毆打偷東西孩子母親的行為符合治安案件立案條件,應當立“毆打他人案”查處。

    孩子偷東西被抓,其母理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向店主店主賠禮道歉;儘量縮小事態,這不僅有利於糾正孩子的缺點,也有利於孩子將來政治上的進步。而其母親不僅不這樣,還護短,實際上是縱容子女的違法行為,情理不容,法理不通。來到店裡鬧事影響生意,並驚嚇了店中的小孩,店主先是向外推其一下,緊接著又向外拉了她一把,她卻故意倒地……有“碰瓷”之嫌,法律上是叫“敲詐勒索”。

    鑑於該案中受害人對引發本案具有一定的過錯,且店主毆打他人“情節特別輕微”,建議當地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作出不予以治安處罰的決定,出具《不予治安處罰決定書》。

    (二)小學六年級的學生在商店偷東西也符合立案條件,應當立“盜竊案”查處。

    六年級孩子涉嫌盜竊,從年齡上看,顯然不符合處罰條件,但依法也當立案查處,核查清楚其年齡、是否確實為在校六年級學生等基本資訊,查清作案事實,備卷存檔,以備將來這孩子政治審查之需。建議當地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作出不予以治安處罰的決定,出具《不予治安處罰決定書》,並可以告知的形式,書面責令其母親(或父親)對其子女嚴加管教。

    不懂法真是害人、害己、害子女、忙警察呀!

  • 4 # Szdky

    按法律法規套大家說了不少。談點個人想法。1、商店現場有監控嗎?如果有看一下不就簡單了嗎?2、如果沒有監控,小編所說的過程並非本人所見。答案自然也只是假設。3、其實在公安機關處理這類事件相當麻煩。如何取證,旁觀者根本不願做證或去做筆錄。推、拉、肢體接觸“摔倒”,都無法還原。我就親眼看到過毆打他人的人,在警察到來之前把自己臉和鼻子撞牆血流滿面。警察來了帶回去各打五十大板。4、我覺得小學生偷東西,這位母親作為監護人應當承擔責任並教育好子女。

  • 5 # 老劉105751014

    毆為打,有互毆,群歐等。

    以強凌弱,打得對手無力還擊而還不罷

    休,指連續傷害對方的一個過程。

    毆字右邊為“殳”,為古代的一種兵器,用竹子製做的,有稜無刃。

    執法者不能僅聽一方之詞,應尊調查取證,依照有關法律條項而定論。

    歐打對方輕者,可以按照民事法調解,歐打對方重者,還可按照刑法有關款項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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