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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古姿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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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犛牛縣太爺
題主這個問題的前題有問題,使館不屬於另一個國家的領土範圍。
這個問題其實是個國際公法問題,考察對《維也納國際外交公約》的瞭解程度。
使館基於建交國之間對等互利互惠安排,有著不同於領事及其它如國際機構(包括政府間和非政府間)、跨國公司機構、外國法人、組織機構的地位。是相互間根據國際法及條約進行的特殊安排,是相互的一種主權讓渡。
目前的國際實踐沒有讓渡到互換領土做使館的程度,沒有一個叫使館的國中之國。派駐國的特命全權大使依法和條約享有包括司法豁免權在內的特權不意味著其在駐在國是法外之人,使館場所也非駐在國法外之地,出入使館更非“出入境”。要知道駐在國主權和領土完整應被充分尊重,否則可能被作為“不受歡迎的人”而被驅逐。
外交是一個國家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能之一,是一個國家行駛國家主權的基本行為,其外在表現為實施本國外交政策,互設使館,方便彼此進行溝通交流。“兩國交戰,不斬來使”,一個國家派到另外一國的使節下榻的區域,由於特殊性必須予以特殊照顧,這一方面是由於處於禮節另外也是為了安全。這裡需要先說明的,這提問是有誤的,使館區的領土主權仍然屬於接受國,但是受《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的規定的相關條款,可享受一些特殊政策照顧,“等視”於派遣國的海外“飛地”。比如一下條款的規定:
第二十條 使館及其館長有權在使館館舍,及在使館館長寓邸與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國之國旗或國徽。第二十二條 一、使館館舍不得侵犯。接受國官吏非經使館館長許可,不得進入使館館舍。 二、接受國負有特殊責任,採取一切適當步驟保護使館館舍免受侵入或損害,並防止一切擾亂使館安寧或有損使館尊嚴之情事。 三、使館館舍及裝置,以及館舍內其他財產與使館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徵用、扣押或強制執行。第二十三條 一、派遣國及使館館長對於使館所有或租賃之館舍,概免繳納國家、區域或地方性捐稅,但其為對供給特定服務應納之費者不在此列。從上述條款可以看出,使館區的特殊性,雖然進入使館區不屬於出國,但是因為條約的規定,接受國的官員沒有經過允許不得隨意進入,更不用說是普通人了。所以,經常就會聽說某某國家發生政變,該國領導人進入另外一國的使領館尋求庇護,政變方再沒有得到允許的情況下也不可能強行進入將其逮捕。如不然將會引起重大的外交事故,可視一國對另一國國格的侵犯,導致兩國外交關係的緊張。一國民眾如果對另一國的政策和做法表達不滿,可以前往該國大使館進行抗議,但是記住千萬不要採取任何過激行為,試圖闖入使館或者對使館進行襲擊,因為這是及其野蠻和粗暴的行為。就在昨日有訊息稱,土耳其駐丹麥大使館,被兩名不明身份的人員投擲了燃燒瓶,造成使館外部部分牆體燻黑,窗戶破損,沒有造成人員傷亡,此事件很有可能與土耳其軍隊“橄欖枝行動”攻佔阿夫林市區有直接關係。前不久,美國駐黑山共和國大使館也遭到了襲擊,被人投擲了爆炸物,也未造成人員傷亡。可見雖然說使館應受到特殊保護,但是正因為其特殊性,也經常遭到襲擊,並不是十分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