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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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律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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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廢仙人
想要改變大環境,可能需要更多人的共同努力。面對閱文此類霸王條款堅決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個人的力量弱那就結合更多人的力量。同時作為著作者應該齊心合力,珍惜自己的羽毛,絕不簽訂此類侵權合同。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無水的舟,該怎麼行駛?現在可能閱文一家獨大,但是如果所有有骨氣的著作者一起抵制此種行為,或許它也難以壟斷行業。未來總有更加合理合法的平臺來支援、維護著作者的心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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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蒙澤麟
沒有任何除了立法和制式合同以外的辦法,能限制閱文和騰訊。
就算聯合阿里,位元組,華為,官媒,新媒體,其他小說網站,銀行,港交所,官方部門,一起宰殺了騰訊閱文。
如果不立法,也無法保證別的資本就會對作者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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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無良一才子
在整個事件中,就是騰訊和簽約起點的作者的利益關係,拋開利益關係不談,但是選擇的決定權在誰的手上??當然是在作者的手上拉,難道你們就沒聽過一句話叫做選擇大於一切。簡單的來說從一出生開始除了父母沒有的選擇,其餘的一切都是你自己在選擇的,有人說父母的壓迫,現在是法制社會,一般的父母你不選擇的事情很少逼迫於你,特別對於你的一生而言,父母他壓迫你的時間連5分之一都沒有,其餘的時間都是你自己選擇的,不管是被動選擇還是主動選擇的。所以選擇大於一切,
另外一種方法就是利用政府來解決,那麼政府看的是哪裡,看的是那些利益嗎?不是看的是大眾,所以不管採取怎麼樣的方法最後的決定權在大眾和作者哪裡,
好了我的見解就在這裡,還聽不明白的用最簡單的一句話來說,一個企業沒有人來買,絕對開不下去, 還有一個企業沒有人來生產《生產包括管理》也絕對開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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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螞蟻小牙
當所有的文人都彎下了腰,
以後的子孫會如何評價庚子年的Yw?
始作俑者,其無後乎?
更希望國家的立法,執法能跟上,
恥辱榜上
永遠不缺地方!
對於閱文事件,起因於閱文平臺推出的簽約合同,其中合同中有一些不合理的條款被外界解讀出“全部免費閱讀”的說法。5月6日,閱文集團發表宣告闢謠,稱全面免費”不可能,不現實,針對網傳“六大謠言”釋出官方宣告一一澄清,均為“不實”。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格式合同條款定義及使用人義務規定: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同時合同法規定,對於違反法律、法規等強制性規定或侵害合同相對方合法權益的條款視為無效條款。
合同法第四十條 格式合同條款的無效規定:
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