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銳眼說小區
-
2 # 和諧社會智慧社群
二、物業用房也就是社群公建配套用房,專案規劃開發,都有明確的公建配套用房標準。其中也包含社群用房。
三、物業用房,物業管理條例只規定物業公司對物業用房不得改為其它用途,也可以理解,沒有約束業委會、居委會對自己空餘的管理用房出租,增加公益性收入的約定。
四、照片顯示物業用房具體地址,其它資料沒有看到就不能肯定,現有的物業用房是否包含社群居委會、業委會用房。如果清單中另有明確居委會用房和業委會用房,那麼你提出的問題,證明居委會使用了物業管理用房。如您所述,居委會把物業管理用房對外出租,肯定不妥。
僅供參考,相互學習交流!
-
3 # 幸運無敵
在買房時合同上既然註明是物業用房,那麼他就應該是就給物業專用的,你所提的這個問題,如果是按著你所說的佔用來說的話,那麼社群居委會的做法肯定是不合理的。但是同樣,如果社群居委會給出的答案把佔用改成“借用”或者“徵用”只是把“佔”字改成“借”字或者是“徵”字,那麼它的意義就是不是不同了呢?
你們小區物業房被佔用,這個是否合理,你們應該到當地建設局物業管理科去詢問查詢,這個問題也只有業主和居委會才好出面,物業公司是不敢出面的,相信原因大家都懂得。
那肯定是違規的,這是沒有任何疑問的。
如何處理呢?
如果小區成立了業委會,業委會可要求社群退房,並同時追回出租期間的租金,由業委會用於自己的辦公費用和為業主服務。當然,前提條件是要確定四套房是否真正是小區的公共用房。
但是,如果小區沒有成立業委會,那就很難辦了。既使追回來,又誰去追呢?追回來了又如何使用呢?這些都是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