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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630522039770

    年齡是年齡,跟能否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是兩回事,其中又有相互重疊的部分。

    8-16是絕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6-18歲一般認為是限制的,除非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獨立養活自己。

    《民法總則》第十七條規定:“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規定:“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一般來說十六週歲已完成九年義務教育達到初中畢業了,參加生產勞動或其他工作了,但這種勞動或工作,其勞動收入必須成為本人主要生活來源的,否則,不能視其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民法總則》第十九條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總則》第二十二條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這是考慮到一些間歇性精神病人可以認定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他在不發病期間進行的民事活動是有效的。

      第三種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稱完全沒有獨立進行民事活動能力人,這種人包括不滿8週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還包括因事故造成的腦功能受損,神志不清,或老年性痴呆神志不清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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