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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賦予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相對自由,但並不是完全沒有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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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429方寸世界

    此問題提問者身份不明,需要從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兩方面回答。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注意:

    1、勞動者主動辭職,不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單方辭職並要去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必須以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否則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辭職程式: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勞動者向用人單位郵寄辭職申請書等方式明確告知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自己即日起辭職。

    二、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注意事項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為由辭退的,單位辭退勞動者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情形,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為由辭退,應當證明勞動者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否則,用人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或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例1,單位以職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勞動仲裁時勞動者證明自己符合錄用條件,而單位不能證明被辭退職工不符合錄用條件。

    例2,單位以職工在試用期間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辭退,勞動仲裁時勞動者認為該規章制度未向自己公示,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經過民主程式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已經向該職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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