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可以把西周至春秋戰國時代的社會稱為“泛禮主義”的時代,或可視為一個“禮治社會”,這與西方所形成的“法理社會”是有著迥然不同的歷史風貌的。
周禮的核心是對宗法關係的維護。簡而言之,就是依靠血緣關係確立嫡長子繼承父位(大宗),庶子分封(小宗)。王室如此,貴族如此,鄉民百姓也是如此,這樣就建立了“貴賤有等,長幼有差”的等級禮法制度。
這種制度的主要內容就是“尊尊”與“親親”。
“尊尊”與“親親”的情感表現在生活方式與行為舉止上,就成為一套有規範性的“禮”。因此,周禮遠比我們今人所理解的“禮節”更為豐富、更為複雜,也更為寬泛。
宗法關係並不能保證社會各環節的運轉暢酒,所以要用法律加以維護,這就是法制,周代把法律一外納人禮制之中,認為服制禮制的一個延線。
但是,周代對待禮義與法制還是有所不同的,他們認為禮義是上層社會成員能夠模範遵守的,因而禮義是上層社會成員的行為規範; 面社會的下層成員就不能很好地遵守禮義,其行為就要用法律來規範。
因此, “禮為有知制,刑為無知設”、“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周代禮、法關係的實質,也正因為如此,這個時期法律對庶人的制裁相當嚴酷。
周禮制的基本理念,是維護建立在宗法血緣關係基礎之上的等級制度。如周代的官爵以所謂的“九命”來定貴賤等級,不同等級的貴族所擁有的住宅不同,所使用的禮器不同。所觀賞的樂舞不同,所享有的食物不同,所穿戴的衣服不同,所行為的舉止不同,如果一個人享用了超出自己身份的物質,就是“逾制”。
“逾制”就意味著不安於現狀,有謀反的企圖,所以孔子才有“人甘舞於庭,是可忍,孰不可忍”的慨嘆……
我們可以把西周至春秋戰國時代的社會稱為“泛禮主義”的時代,或可視為一個“禮治社會”,這與西方所形成的“法理社會”是有著迥然不同的歷史風貌的。
周禮的核心是對宗法關係的維護。簡而言之,就是依靠血緣關係確立嫡長子繼承父位(大宗),庶子分封(小宗)。王室如此,貴族如此,鄉民百姓也是如此,這樣就建立了“貴賤有等,長幼有差”的等級禮法制度。
這種制度的主要內容就是“尊尊”與“親親”。
“尊尊”是對長一輩或上級人員的一種禮法關係,強調的是對長輩或上級的“尊”,這種“尊”是從心理上的維護與敬重,即使長輩或上級的言語和行為與自己所想像的有很大出人,也要無條件地“尊”,這樣,以家族為基礎的上下級關係就得以確立。“親親”是對與自己有血緣關係的人的愛,由這種愛建立起一種樂融融的大家族。家族中人與人的關係就以相互的愛護為基礎,也就是我們現在所說的親情。這種親情(愛)是與生俱來的,維護這種親情的血緣關係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因此也成為禮法關係的基礎。“尊尊”與“親親”的情感表現在生活方式與行為舉止上,就成為一套有規範性的“禮”。因此,周禮遠比我們今人所理解的“禮節”更為豐富、更為複雜,也更為寬泛。
宗法關係並不能保證社會各環節的運轉暢酒,所以要用法律加以維護,這就是法制,周代把法律一外納人禮制之中,認為服制禮制的一個延線。
周代的法律嚴格遵循維護宗法等級制度的原制,《禮記·王制》說:“凡聽五刑之訟,必原父子之來,立君原之義以權之。意論輕重之序,值測沒深之量以別之。”《禮記·大傳》也認為:“親親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廟嚴,宗廟嚴故重社稷,重社稷故愛百姓,愛百姓故刑罰中,刑罰中故庶民安。”可見,周代的法制是為了維護禮制的,並把法律定位於“經國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後嗣”《左傳,隱公十一年》)但是,周代對待禮義與法制還是有所不同的,他們認為禮義是上層社會成員能夠模範遵守的,因而禮義是上層社會成員的行為規範; 面社會的下層成員就不能很好地遵守禮義,其行為就要用法律來規範。
因此, “禮為有知制,刑為無知設”、“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周代禮、法關係的實質,也正因為如此,這個時期法律對庶人的制裁相當嚴酷。
西周對犯人處罰的五刑可謂慘無人道,墨刑(黥刑)用刀刺刻犯人額頰等處,再除上墨作為懲罰的標記: 則刑要割去犯人的鼻子: 制刑(刖刑)即剁去犯人的雙足; 官刑是將犯人的生雅功能破壞: 大辟是死刑,執行手段有斬、焚(燒死犯人)、涼(將犯人放進熱水煮)、辜(肢解)、絞(縊殺)等等。周禮制的基本理念,是維護建立在宗法血緣關係基礎之上的等級制度。如周代的官爵以所謂的“九命”來定貴賤等級,不同等級的貴族所擁有的住宅不同,所使用的禮器不同。所觀賞的樂舞不同,所享有的食物不同,所穿戴的衣服不同,所行為的舉止不同,如果一個人享用了超出自己身份的物質,就是“逾制”。
“逾制”就意味著不安於現狀,有謀反的企圖,所以孔子才有“人甘舞於庭,是可忍,孰不可忍”的慨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