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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東友律師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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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任律說法
根據法律規定在簽訂合同時候,如果符合以下幾種情況,則可以透過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對該合同進行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可以撤銷或者變更。這裡面的重大誤解指的是籤合同的一方對內容可能並沒有看仔細或者看清楚,或者籤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並不是合同當中所表示的內容,這種情況下可以要求撤銷。但是前提是必須要有充分的證據來證明你所主張的這種情況。
例如,在一個學校的展臺上有一個賣書的簽到處,誰如果想買書可以在簽到本上籤上自己的名字,但是有個學生過來,以為就是平時的普通簽到而在本上籤上了自己的名字,實際上他並沒有買書的意思。所以這種情況就屬於重大誤解。學生是可以要求撤銷她買書的這種行為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可以撤銷或者變更這裡面的顯示公平是有一定的前提條件的,它通常指的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利用自己的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 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可以撤銷或者變更。這種情況就是指的是籤合同的一方本來是不想簽署該合同的,但是對方以一些非法的手段來脅迫對方必須要簽署該合同,如果被簽署的一方能夠有證據證明,當時是因為對方的威脅欺詐或者脅迫而迫使自己不得不籤,事後可以要求撤銷。
在日常生活或者企業經營過程中,人們會簽訂大量合同。有時簽訂合同經過了長時間的思考和談判,有時簽訂合同比較匆忙,有些合同是積極爭取的結果,有些合同可能是不得已為之。如果是不得已為之簽訂的合同,事後想反悔,那麼還有機會嗎?下面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可以撤銷或者變更
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 ,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可以撤銷或者變更
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 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可以撤銷或者變更
1、欺詐: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 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2、脅迫: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失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 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
3、乘人之危: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於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 ,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