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聯絡在於在離岸200海里範圍內,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覆蓋區域是重疊的。但二者在概念、構成、區域權屬來源、權利範圍、具體權能方面,都有所區別。 (一)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的聯絡。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同是沿海國行使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方面的主權權利的區域,二者都不影響其上覆水域的法律地位。在離岸200海里範圍內,大陸架即專屬經濟區的海床和底土。 (二)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的區別。一是二者概念不同。專屬經濟區是沿海國在其領海以外劃定的一定寬度的經濟區。 而大陸架是大陸向海洋的自然延伸,它是指環繞大陸的淺海地帶,通常被認為是陸地的一部分。二是二者的構成不同。 大陸架指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充套件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到大陸邊的外緣的距離不到二百海里,則擴充套件到二百海里的距離。超過二百海里的,不得超過三百五十海里或者兩千五百米等深線一百海里。而專屬經濟區是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不得超過領海基線起的二百海里。三是區域權屬來源不同。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是專屬性的,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並不取決於有效或象徵的佔領或任何明文公告。而專屬經濟區的領域及其地位由各國立法確立,並非是不言自明的。四是權利義務行使範圍不同。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不影響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也即大陸架上覆水域的具體權屬由其處於內水,領海,群島水域,毗連區抑或專屬經濟區決定。五是具體的權能不同。專屬經濟區的權利網路是立體的,故而不僅及於海面,同時深入海水;相較之下,大陸架則是平面權利網路。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有以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資源主權權利,以及關於在該區內從事經濟性開發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風力生產能等其他活動的主權權利;沿海國為勘探大陸架和開發其自然資源的目的,對大陸架行使主權權利。
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聯絡在於在離岸200海里範圍內,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覆蓋區域是重疊的。但二者在概念、構成、區域權屬來源、權利範圍、具體權能方面,都有所區別。 (一)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的聯絡。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同是沿海國行使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方面的主權權利的區域,二者都不影響其上覆水域的法律地位。在離岸200海里範圍內,大陸架即專屬經濟區的海床和底土。 (二)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的區別。一是二者概念不同。專屬經濟區是沿海國在其領海以外劃定的一定寬度的經濟區。 而大陸架是大陸向海洋的自然延伸,它是指環繞大陸的淺海地帶,通常被認為是陸地的一部分。二是二者的構成不同。 大陸架指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充套件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到大陸邊的外緣的距離不到二百海里,則擴充套件到二百海里的距離。超過二百海里的,不得超過三百五十海里或者兩千五百米等深線一百海里。而專屬經濟區是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不得超過領海基線起的二百海里。三是區域權屬來源不同。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是專屬性的,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並不取決於有效或象徵的佔領或任何明文公告。而專屬經濟區的領域及其地位由各國立法確立,並非是不言自明的。四是權利義務行使範圍不同。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不影響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也即大陸架上覆水域的具體權屬由其處於內水,領海,群島水域,毗連區抑或專屬經濟區決定。五是具體的權能不同。專屬經濟區的權利網路是立體的,故而不僅及於海面,同時深入海水;相較之下,大陸架則是平面權利網路。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有以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資源主權權利,以及關於在該區內從事經濟性開發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風力生產能等其他活動的主權權利;沿海國為勘探大陸架和開發其自然資源的目的,對大陸架行使主權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