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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的目的並非劫財而是為了逃跑,當時他已經把贓物全都扔在了地上,但是他這個毆打的行為是否是構成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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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清風

    現在的小偷真的不能打,因為小偷是個別律師重點保護和協做單位。就如現在的流浪狗,就是個別“愛狗人士”的發家致富寶貝。

  • 2 # 松柏常青621

    他們說有點道理,小偷盜竊未逐時戶主又遭小偷毆打,小偷理己佔全了又是反客為主,按說真不該驚動小偷呀?法官可能判戶主理虧,理由是你不該事先讓小偷發現你,怕被暴露小偷不打你打誰呢?戶主被打是必須滴!

  • 3 # 地平線上腺

    問題描述是:小偷入室盜竊被發現後,為了逃跑,將所偷盜的贓物扔在了地上,但對捉拿的人進行了歐打。

    如果這個行為要是嚴格追責的話,已經從盜竊罪轉變為入戶搶劫罪。

    為啥要這麼說呢?

    先看《刑法》第263條規定:

    “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它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再看第269條的規定: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證據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的第263的規定定罪處罰。”

    這就涉及到了轉化型搶劫罪的認定,問題中的小偷入室盜竊被發現後,毆打抓捕者的行為,就可被認定為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抗拒抓捕的行為。那麼,這時候,小偷的盜竊行為就轉化為入室搶劫的行為。

    那麼在本案中,小偷被發現後,為了逃跑而將盜竊來的贓物扔在地上,是不是可逃脫入室搶劫罪的認定呢?

    如果小偷沒有抗拒也沒有毆打抓捕人員,而是選擇放下東西就地伏法的話,最多認定為盜竊罪,並會對小偷的表現酌情處理。

    如果一旦有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為特徵的侵犯財產權利,同時也侵犯人身權利的事實存在,無論搶到財物與否,根據《形法》中有關既遂和未遂的解釋和規定,只要是侵犯了被害人的人生權利,就被視為犯罪既遂。

    因此小偷即使是放棄了贓物,但在逃跑和抗拒抓捕的過程中使用暴力毆打抓捕者的行為,就會被認定為犯罪既遂,也就代表著入室搶劫罪的罪名成立。

  • 4 # 青年菌

    小偷入室盜竊後被發現,放下所盜財物,竟然毆打屋主,這種行為是不是可以作為搶劫來定義呀?我個人認為是:可以定義為搶劫定罪和故意傷害罪!

    可是題中所敘述的內容有些不合常理的地方,大家再看下描述:

    有下面兩點問題:1.說小偷目的並非劫財,不劫財進你屋幹嘛?不劫財用得著逃跑嗎?2.你怎麼認定放下東西就是為了逃跑,難道放下東西不能是為了搶更多財物過來制服你再搶劫嗎?

    也就是說,題主所敘述內容只會減輕對小偷入室搶劫罪行認定,你等於在說小偷不偷東西停止作案後又和我發生衝突,導致我捱打了,這樣還就將入室盜竊搶劫說成了兩個人互毆,你幸虧沒把小偷打傷,真打傷了,照這樣說法你還得擔責!

    很簡單,證詞是“歹徒入室盜竊後,被我發現並本能的進行阻止,對方將手中財物放在一邊,為了搶走財物直接動手將我打傷,見我倒地,慌忙中忘記所盜財物倉皇逃走!”這樣小偷入室盜竊搶劫傷人就成立了!

  • 5 # 深山老狼20

    應該不算吧!過去都是小偷告失主,最後法院判失主賠錢的,那有失主敢告小偷的?再說了,你告了法院也不會會判你贏的。所以說挨小偷打了,只能自認倒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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