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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小張打算在工作地北京購買房屋,但是苦於自己是非京籍,社會保險及納稅並未符合北京市非京籍人員購買房屋的要求,只能請求其親戚王某幫忙,希望借用王某的名義買房,王某痛快答應了。同年8月,小張透過借用王某的名義買購買房屋,並辦理了入住。 2015年8月份,小張已經具備北京市非京籍購房資格,要求王某為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由於自2008年至2015年的七年間,房屋價格飛漲,王某不同意辦理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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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任律說法

    借名買房指的是實際購房人,因沒有購房資格或者其他原因,而無法實際購買房屋,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而找一些親朋好友來將房屋登記在他們名下,但自己實際出資的這種情況。

    對於這種借名買房的效力,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如果該合同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可以認為有效的。但是借名人因實際出資,卻沒有產權登記而會面臨很多風險。

    為了避免這一風險,借名人首先需要保留借名買房的相關協議,該協議當中完約定清楚誰是房屋的實際產權,誰是名義購房人。另外借名人還應當保留出資的相關憑證,以及實際佔有使用房屋的相關證明。這樣如果將來名義購房人反悔,或者不將房屋返還,借名人可以透過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 2 # 每天要抽一根菸

    借名買房,如果不是直系親屬,千萬不要走這一步,原因如下

    以A為出資人,B為名義房主

    1,抵押,如果房子被B拿去抵押了,即使A和B簽了合同,也無濟於事。因為抵押的時候,出借人,是沒有惡意的,如果出借人先起訴,並保全,A是沒有任何辦法的。

    2,變賣,如果B把該房產賣給C。那麼和第一種情況一樣。A的財產沒有保障,A只能去起訴B,不能起訴C

    3,鑑於以上兩點,B在沒有經過A同意,把該房產抵押或出售,A只能透過起訴解決。小城市的房屋價值不高,可能損失還不是很大。但是:例如北上廣這樣的城市,一套房子動輒成百上千萬,B如果沒有償還能力,這就成一個死結了。法院在被執行人沒有財產的情況下,沒有任何辦法。

    4,至於B死亡,B失蹤之類的情況很少見,就不做分析了。找不見被告的官司,耗時間,耗人力。

  • 3 # 徐靂說股權

    徐靂:大家要明確借名買房的風險是非常大的,萬不得已不要走這一步。作為實際出資人(即借名人),為了減少風險,可以採用以下幾種方法:第一,必須要簽訂“借名買房合同”,明確借名買房的關係,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房屋產權歸屬以及被借名人的違約責任;第二,保留買房過程中的所有憑證,比如購房合同、購房發票、轉賬憑證、收款收據、抵押貸款合同、房產證等等;第三,借名人符合過戶登記條件時,應及時將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預防不必要的糾紛發生。在房屋符合交付使用條件時,應及時佔有使用該房屋。

    如有股權問題需要諮詢,請新增

    Xuliguquan

  • 4 # 北京房產律師李松

    北京法院一般從以下四個方面認定是否存在口頭借名買房的合同關係:

    1、誰出資的購買款;

    2、購房合同等資料由誰持有保管;

    3、房子由誰控制居住使用;

    4、為什麼要借名買房。

    故若沒有書面的借名買房協議,只是口頭約定借名買房,需要保留以下證據,以備以後若出現糾紛,訴訟是用:

    1、付款的證據;

    2、持有保管購房合同、契稅發票等房屋資料原件;

    3、自己控制使用房屋的證據;

    4、借名買房的合理理由。

    當時,若存在借名買房書面協議,就更好了,但是因為借名買房一般發生在親人朋友之間,中國又是一個熟人社會,故往往不好意思進行書面協議約定,但是,借名買房涉及到房產,最好是透過書面協議,用契約精神約束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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