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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白白的小信

    這是肯定的。相信只要詳細瞭解過徵信修復的,都不再懷疑真實性了。

    幾乎所有真正實操落地的徵信修復同行,都知道《徵信業管理條例》,其中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八條寫的非常清楚。

    第四章 異議和投訴

    第二十五條 資訊主體認為徵信機構採集、儲存、提供的資訊存在錯誤、遺漏的,有權向徵信機構或者資訊提供者提出異議,要求更正。

    徵信機構或者資訊提供者收到異議,應當按照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對相關資訊作出存在異議的標註,自收到異議之日起20日內進行核查和處理,並將結果書面答覆異議人。

    經核查,確認相關資訊確有錯誤、遺漏的,資訊提供者、徵信機構應當予以更正;確認不存在錯誤、遺漏的,應當取消異議標註;經核查仍不能確認的,對核查情況和異議內容應當予以記載。

    這一條款就是徵信修復的依據。很多人可能不以為然,會說哪有那麼多的資訊錯誤,資訊遺漏,大部分人都是比較正直的,都把所有的過失歸結於自己的錯,因為遇到困難,沒錢還,所以認為被上報徵信理所當然。這算是主觀的認識。我們再來說說客觀的看法。

    對於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真正存在錯誤,遺漏的情況,比如銀行系統出現問題,導致的被上報逾期。我認識一朋友,他是真的因為銀行問題導致有錢沒有及時扣除,造成逾期。於是找銀行工作人員,人家一句已經上報不能更改,就給他懟回來了。他一普通人沒有更多的瞭解,也就認了。

    再說下前段時間小米金融誤報徵信的問題,說實話,要不是太多人發文造成了輿論,影響比較大的話,不知有多少人再受蒙冤之苦。那他們這為什麼就能修改了呢?不是說不能改的嗎?迷茫了吧?

    做徵信修復的同行,應該都知道,根據條例規定,透過和銀行協商談判的方式來達到消除逾期的目的。在這裡科普下,不是做徵信修復的來修改,的確,也沒那實力。這就是市面上大部分人的誤解。實際上是去幫徵信差的人去維權,讓逾期所在機構來主動清除記錄。不是說從業者有多大能耐,說讓人怎樣就怎樣,只是在客觀的合理合法的協商談判。很多人做了一段時間,堅持不下去了,覺得太累了,太磨人了,就不做了,然後說不靠譜,假的。只能說只有專業的人才能做的了這件事。

    異議申請中,這個異議具體指哪些,只能說傻傻分不清。資訊主體認為的,是主觀的意願,你說是自己的錯,那就是自己的錯,你說是不應該的,那就是不應該的。只要你有能力和徵信機構說的明白,這也是整個修復過程的關鍵。你遇到困難了,自己認了,那是因為沒真正刺激到你。如果說上報徵信等同坐牢,看你不激動的和徵信機構大戰個三百回合?是不是你自己的錯,你也會說不是你的錯,什麼亂七八糟的理由你都能找出來吧!

    現在國家大力建設社會信用體系,但是越來越多的徵信逾期問題怎麼辦,都鎖死5年的話,得毀了多少人的一生?很多地方政府也相繼出臺了徵信修復政策,雖然是官面上的,但是我們最起碼看到徵信修復這條路是有的。能不能實操落地,就看技巧與實力了。

    說到最後,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各個行業都有好的,壞的,大環境是好的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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