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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律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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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米粒先深
誰想做老賴?!能說還你錢就不是老賴。計劃沒有變化快,變化就會把計劃打亂!只要是誠信要還錢的就給他時間吧!誰不想光明正大的做人去做壞人!啥都有不還錢的才叫老賴,這種人才是不可饒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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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韭菜飛揚
套路貸要打擊,對於逃避,騙取債務的借款人,國家法律應該規定屬於套路借,一律按詐騙處理。這樣貸和借都會慎重。才能體現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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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葉子也黃了
太對了,我就遇到這種人了,挪用我的錢,一直不還,我要用錢,所以希望她能跟我還一部分人家明知道還不了,也不說,還答應的一定能還,氣的我直接起訴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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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WXm82908
對於“老賴”一詞,不知大家有否反響?我認為:非法集資、借個人的錢,又沒有利息,明明有償還能力而不想還錢的人,可列為“老賴”;對於高利貸,是乘人之危,以盈利、暴利為目的,當借款人暫有特殊原因延期還款,而定借款人為“失信、老賴”,法律不應予支援,最起碼不適應中國國情的,再說,一個人投資了風險行業而失敗了,也只能是後果自負,那麼貸款行業也理當承擔此風險,更何況是高利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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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經經向榮
這也算詐騙那生活中的詐騙也太多了。
舉個例子,老闆叫你明天上班不要遲到,你當場答應的很好。結果第二天上班路上堵車了,你遲到了,那這樣算不算你詐騙了。同樣的你是答應了別人。
當然有些人借款的時候說了借款多久能還可能他是想著在這一段時間能夠賺錢。然後預期到時能還上,如果中途出了想不到的問題,是不是就會沒辦法還了。(比如就像今年這疫情一樣來的這麼突然,實體店老闆都開不了門,你說之前答應的能做到嗎)這難道也算詐騙嘛?
當然詐騙法律有相關明文規定。詳細可以檢視一下。不是隨便一句話就是詐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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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無所謂0無所謂
借錢的時候說一個月歸還,到一個月不歸還,就應該算詐騙,因為如果他借錢時候就虛構了事實,告訴我一個月歸還,而且還佔有我的錢,主客觀條件都符合,為什麼不是詐騙,除非他借錢確實可以一個月歸還,是另一個事實影響他還錢了,那才能不構成詐騙,另一個事實就應該詐騙人舉證責任,這樣才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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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老王老矣
老賴的實質就是騙!所以應儘快立法規定二年內不主動履行法院判決書法律義務的老賴一律入刑勞動履行法院判決書法律義務!絕不容許老賴對法院判決書置若罔聞視同廢紙,騙總是要付出代價的!90%的老賴都會在規定時間內主動履行法院判決書法律義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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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龍之慕
限制交通出行,高消費 。 是不利於被執行人還款的不負責任措施!
得讓被執行人沒有壓力的去賺錢, 有錢了才能還錢 ! 沒有錢用鳥毛還!
民間借款只要有利息就算高利貸!
借錢 本身是好事,但是賺取了利息性質就變了,債權人你有利潤產生了,就是投資行為了,投資有風險,就得自己承擔風險!
而且法院應該把這種借貸關係,看做是投資行為,不受理有利息的民間借貸案件,減少國家司法資源浪費。
嚴打民間借款和高利貸,讓放貸的人無路可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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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東友律師團
至於應該怎麼辦?現在對方明擺著要賴賬我們最好能夠提前採取一定的措施,如果沒有寫借條就讓對方補個借條或是通過電話、聊天記錄等方式保留雙方存在借貸關係的證據,其次多瞭解對方的個人資訊(身份證影印件、住址、工作單位等等)及財產資訊(因為後期對方可能有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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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
借貸式詐騙與民間借貸在表現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處,如都是以借款為名轉移財產、到期無法償還債務等等。借貸式詐騙犯罪和民間借貸行為之間在表現形式上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行為人的主觀意圖不同
詐騙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即行為人在借錢時就具有不歸還的意圖。詐騙罪以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作為主觀構成要件的,因此,詐騙人“借錢”只是其虛構的幌子,主觀上根本沒有歸還的意圖。而正常的借貸人在借款時卻具有歸還的意思,往往只是因為客觀原因造成債務不能及時歸還。·行為人採取的方式不同
詐騙人在借款時都會採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手段,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如虛構借款用於某種投資或營利性的活動,又如虛構自已的財務狀況,使被害人誤信其有歸還的能力。而正常借貸中,借款人往往會如實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採用欺騙的方法。·行為人對借款的態度不同
詐騙人在騙得財物後不會考慮歸還財物,因此在財物的使用上毫無顧慮和節制,直接造成財物的滅失,如將借款用於賭博、吸毒或個人揮霍;而民間借貸中,借款人本身具有歸還借款的能力,或者將借款用於可產生合法收益的途徑,以保障歸還借款。如果借款人以高利息為誘餌,虛構放貸給他人的事實,誘騙他人將錢借給其使用。在騙得資金後,將錢用於一些高危或者無法收回資金的活動,如用於賭博、供自己揮霍等,造成借款無法歸還,且在得手後便銷聲匿跡,這種行為就構成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