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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紅姐拉家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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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黃岡楊登釗律師
按照《民法典》之相關規定,還種情況屬於“好意同乘”!
也就是在好意同乘的關係中施惠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而不是營運車輛的無過錯責任!一是因為在國際上過錯責任原則為大多數國家所承認,具有更為人所接受的普遍的正義性;再就是因為無過錯責任原則,既加重了施惠人的責任,對其過於苛責,同時又不利於助人為樂風尚的形成。但施惠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也另當別論,其承擔該有的責任也無可厚非!
總而言之一句話:要給好意施惠人一個犯錯的機會,但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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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遼北老代
這個車主得給死亡家屬一定的經濟嘗賠。
既然你答應了你的朋友或親屬乘坐你的車 ,你就要為她的生命安全負責任 ,這不是你出於好心不好心的事 ,你讓她乘坐你的車,不收費用,那是人情 ,與發生事故關係不大 ,至於賠嘗多少錢,也要根據雙方的經濟能力,協商來解決 ,如果協商不好 ,可以由法院來判決 。
下面我舉三個例項 :
1,前兩天網上報導,一個上兩班倒的工人 ,晚間下夜班,他倆是朋友關係 ,那個朋友沒有車 ,這個朋友騎個電動車 ,這個朋友就乘坐他的電動車一起回家, 走到半路上 ,這個電動車拐彎摔倒 ,乘坐在車後邊的朋友 , 摔到馬路邊上的路緣石上 ,摔到腦袋上 ,當時死亡 。這個乘坐電瓶車的家屬 ,到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金額180萬 ,結果經法院判決, 賠嘗這個乘坐車的死亡者 137萬 。
2,我有個親屬 ,是開三輪車趕集的 ,有一天他的車陷到坑裡 ,正好過來同村的一個130汽車 ,都比較熟悉 ,下車拿繩栓在三輪車上 ,結果他的是130車用力過大 ,把三輪車拉翻 ,當時這個開三輪車的車主 ,也就是我的親屬, 被三輪車當場砸死 ,最後經過雙方協商 ,這個130車主賠償了12萬 。
3,前些年 ,我的愛人在輕工市場做買賣 ,鄉下來個好朋友, 來到市裡買了不少貨 ,因為他的兒子生孩子請滿月客,買了菸酒豬肉等東西, 能有兩千多元 ,放在我家攤床處,讓我愛人暫時看管一會,由於太忙 ,東西沒看管住 ,讓小偷偷走 ,最後我家賠了兩千元 ,人家不要 ,我說那不行 ,既然答應看管, 就應該負責任 ,丟了是我們的責任, 就得賠償 ,最後他收下了 。
幫人家看管東西 ,或者免費蹭你的車 ,或者在一起喝酒 ,如果出了問題 ,那是有責任的 ,必須加以注意 ,弄不好,好事變壞事 。
(喝醉酒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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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按情理說是不應該賠錢的,但是走法律程式肯定要賠償的,如果我是鄰居家屬,絕不會要一分錢。我們這邊之前就有過一次這樣的案例:兩個孩子是高中同學,父母關係也挺好,一天孩子一起玩完以後,一家孩子騎摩托車送另一個孩子回家,路上出了事故,坐摩托車的孩子腿折了,法院判決肇事車輛陪一部分,騎車孩子的家長賠了三萬塊,兩家一共賠償的錢醫藥費都用不了。其實按情理說,受傷孩子家長不應該收另一個孩子家的錢,可是金錢面前,什麼親情友情都顯得那麼蒼白,兩家人自此成了陌路,孩子們的友情也變成了怨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