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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寇天一

    在中國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實施抓捕後,會已送檢察院,檢察院作為公訴機關,會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提出量刑建議供法院參考,但最終判決還是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而定,那麼,量刑建議書上沒寫緩刑怎麼辦呢?

    一、什麼是緩刑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二、量刑建議書上沒寫緩刑要判實刑嗎

    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書只是向法院提出的建議,最終怎麼判刑還是法院根據實際案情而定的,這時候建議當事人一定要委託律師辯護,爭取判緩刑。

    三、緩刑的適用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物件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中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物件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

    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物件。至於罪行相對更輕的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於管制刑的特點即對犯罪人不予關押,僅限制其一定自由所決定,故無適用緩刑之必要。

    所謂“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決確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

    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雖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判決確定的刑期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適用緩刑。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

    但必須注意的是,由於犯罪人尚未適用緩刑,因而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只能是審判人員的一種推測或預先判斷,這種推測或判斷的根據,依法只能是犯罪情節較輕、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

    在這兩個因素中,犯罪情節較輕屬於已然之罪的範疇,主要表明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較小,應當綜合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兩個方面加以綜合評判。

    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屬於未然之罪的範疇,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較小,應當根據犯罪人的罪後各種表現,並適當考慮犯罪人的一貫表現作出評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綜上所述,關於量刑建議書上沒寫緩刑的問題,並不是法院最終判決的決定性因素,法院的判定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刑罰為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節相對較輕且具有悔罪表現,同時不是屢查屢犯的累犯者,可積極爭取獲得緩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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