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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河南明妝護膚

    清朝幅員遼闊,在沿襲了行省制度後又採取了其他種制度來管理地方事物,清朝在公元1644年,入主中原統一全國後,劃山海關內為18個行省。省下設道、府(州)、縣。清朝行政區劃及管理(一)省級機構清朝對明代省級政區進行了一系列的調整,最終將督撫的轄區與省的轄區調整為一致,同時督撫也真正稱為地方最高行政長官。到乾隆中期,全國確定為18個省級行政區,分別為直隸、江蘇、安徽、陝西、山東、河南、陝西、甘肅、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其中直隸、四川和甘肅三省不設巡撫,分別由直隸、四川和陝甘總督直接管轄,共15個巡撫;設直隸、兩江(江蘇、安徽、江西)、陝甘(陝西、甘肅)、四川、閩浙(浙江、福建)、湖廣(湖南、湖北)、兩廣(廣西、廣東)、雲貴(雲南、貴州)8個總督,山東,山西和河南三省務總督,由巡撫兼理總督職責。清朝督撫總管全省政務和軍事,下面設主管財政的布政司和主管司法的按察司,還有提督(高階武官)、學政(主持教育科舉)、糧道(主管糧食)、鹽道(主管鹽政)和河道(主管水利)等屬官,一般一省只有一個布政司,但也有裡外,比如江蘇設布政司兩人,一駐江寧,管理江北,一駐蘇州,管理江南。清朝的道仍有兩種:分守道和分巡道,分別是布政司和按察司的派出機構,不是正是的地方官員。(二)次末級機構省級政區之下,清朝在內地設有府、州、廳、縣。清朝的州,仍分為直隸州和散州兩種,直隸州與府同級,除去管轄若干縣,還要直接管理一個縣的政務,散州則地位基本同縣,且不再管轄縣。清朝府的最高長官為知府,州最高長官為知州,縣的最高長官為知縣。知縣下設縣丞、主簿、典吏和巡檢等官員,分掌全縣的政務、賦稅、戶籍、巡捕、訴訟、文教,較大的縣,知縣和縣丞分衙辦公,如福建晉江縣,縣丞官署不在縣城而在石獅鎮。清朝縣級一下的基層組織比的行政管理比以前嚴密的多,除了農村設區、裡、甲等管理體系外,在城鎮地區則設坊、廂長;同時基層的另一套系統——保甲系統管理也很嚴密,保設保正,牌設牌頭,甲設甲長。清朝在邊緣的開發程度較低的區域設定了廳,直隸廳的地位略同府,散廳的地位同縣。廳這種行政模式,是從府衍生出來的,清朝原本規定,同知和通判的辦公地點可分為兩種,一種與知府同衙,也就是完全意義上的知府的佐官,還有一種因府所管理的地域較為廣闊,故不同知府同衙另設官署,這種與府治異地的地方,稱為廳,直隸廳的長官稱為同知,散廳的長官稱為通判。(三)清朝在邊疆地區和政治統治特殊需要的地區,實行不同於內地的高層政區形式。在東北地區設定盛京三將軍轄區進行管理,分別為奉天(駐地瀋陽)、吉林(駐地長春)和黑龍江將軍(駐地齊齊哈爾);在西北設定伊犁將軍(駐地惠遠城,今新疆霍城縣東南)管轄今新疆地區,定遠左副將軍(駐地烏里雅蘇臺,今蒙古扎布哈朗特)管轄今外蒙古地區;內蒙古地區由中央理藩院管理,青海由西寧辦事大臣統轄(駐西寧),西藏地區由中央策命的達賴喇嘛駐拉薩,掌管全藏政務,班禪額爾德尼駐日喀則,掌管後藏的寺院,全藏地區由駐藏辦事大臣全權管轄。在雲貴地區設立土司制度。步入近代以後有在東南和西北設定了臺灣省和新疆省。1908年(光緒三十四年),清朝共分為二十二省以及許多特殊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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