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擺上法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三款“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兩款規定字面意思很清楚了,我只提兩個詞來講。“可以”,在法律上理解為可以這樣,也可以不這樣。“應當”,就是必須的意思。不這樣做,就會承擔相應的責任或者受到處罰。我看題主的問題所述,我判斷該事故是輕微財產損失,屬於“應當”撤離現場,自行協商的情形。
不知題主明白點什麼沒有。
沒有的話我繼續講。
交警認定事故責任,講究一個“事實及成因清楚”,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也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的規定。這個事實,就是事實指是法律事實,簡單說就是有證據證明的事實。現實生活中,不少事故都是小刮小擦,而這其中有一定比例的事故都是沒有直接證據來證明的。所謂的直接證據,就是諸如路面的監控,行車記錄儀等客觀的一看就明白的證據。而沒有直接證據的事故交警一般會透過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和現場勘查,而沒有直接證據的事故認定往往是根據交警掌握的現有證據加經驗來做出的。而這種認定,其實是一種推定。也就是說現有證據判斷出更大可能上是某當方的責任。
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很多司機朋友口中的事實在哪裡呢?在你們雙方司機的眼裡和心裡。事實只有一個,當事司機雙方最清楚。發生事故,雙方心中往往會有一股氣,這股氣導致事實上有過錯的一方打死不承認,沒錯的一方往往氣勢逼人。交警沒有目睹事故發生,現有證據有時一時無法做出判斷。那麼,最常的用的方法就是“你們協商解決”。有些交警還會加一句“協商不好我介入調查就會扣車”。
這裡說的協商,不是協商責任,而是把事故經過也就是事實還原出來以及協商賠償問題。絕對不是協商責任!!責任是交警認定的!!當然了,一般情況下,事實都還原了,責任也就明瞭了。
而很多時候,交警叫雙方協商其實沒什麼效果,因為那股氣還在,交警來之前,說不定你們雙方都吵到快打起來了。這時候,就需要交警來做出認定了。題出說的情況估計是這樣,並且我猜題出還遇到了你提出無法協商一定要交警認定,而該交警就是不願意做出認定,繼續讓你們協商的情況。相當於拖著耗著你們。所以感覺的出來題主是有點氣憤的。這種情況呢,我覺得該交警做法是有點欠妥的。當事人要求交警認定,我認為交警是應當要做出認定的。如果實在無法在現場認定,可以選擇扣車調查。畢竟交警的業務素質,經驗水平,個人能力是不同的。當然了,作為我自己來說,遇到此類小事故,我大部分都是現場認定處理的,小部分是協商,還有一小小部分是扣車。
總結一下吧:自行協商是有法律依據的,扣車調查也是有法律依據的。
先擺上法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三款“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兩款規定字面意思很清楚了,我只提兩個詞來講。“可以”,在法律上理解為可以這樣,也可以不這樣。“應當”,就是必須的意思。不這樣做,就會承擔相應的責任或者受到處罰。我看題主的問題所述,我判斷該事故是輕微財產損失,屬於“應當”撤離現場,自行協商的情形。
不知題主明白點什麼沒有。
沒有的話我繼續講。
交警認定事故責任,講究一個“事實及成因清楚”,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也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的規定。這個事實,就是事實指是法律事實,簡單說就是有證據證明的事實。現實生活中,不少事故都是小刮小擦,而這其中有一定比例的事故都是沒有直接證據來證明的。所謂的直接證據,就是諸如路面的監控,行車記錄儀等客觀的一看就明白的證據。而沒有直接證據的事故交警一般會透過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和現場勘查,而沒有直接證據的事故認定往往是根據交警掌握的現有證據加經驗來做出的。而這種認定,其實是一種推定。也就是說現有證據判斷出更大可能上是某當方的責任。
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很多司機朋友口中的事實在哪裡呢?在你們雙方司機的眼裡和心裡。事實只有一個,當事司機雙方最清楚。發生事故,雙方心中往往會有一股氣,這股氣導致事實上有過錯的一方打死不承認,沒錯的一方往往氣勢逼人。交警沒有目睹事故發生,現有證據有時一時無法做出判斷。那麼,最常的用的方法就是“你們協商解決”。有些交警還會加一句“協商不好我介入調查就會扣車”。
這裡說的協商,不是協商責任,而是把事故經過也就是事實還原出來以及協商賠償問題。絕對不是協商責任!!責任是交警認定的!!當然了,一般情況下,事實都還原了,責任也就明瞭了。
而很多時候,交警叫雙方協商其實沒什麼效果,因為那股氣還在,交警來之前,說不定你們雙方都吵到快打起來了。這時候,就需要交警來做出認定了。題出說的情況估計是這樣,並且我猜題出還遇到了你提出無法協商一定要交警認定,而該交警就是不願意做出認定,繼續讓你們協商的情況。相當於拖著耗著你們。所以感覺的出來題主是有點氣憤的。這種情況呢,我覺得該交警做法是有點欠妥的。當事人要求交警認定,我認為交警是應當要做出認定的。如果實在無法在現場認定,可以選擇扣車調查。畢竟交警的業務素質,經驗水平,個人能力是不同的。當然了,作為我自己來說,遇到此類小事故,我大部分都是現場認定處理的,小部分是協商,還有一小小部分是扣車。
總結一下吧:自行協商是有法律依據的,扣車調查也是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