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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浪子31038

    對於其他應收款的餘額過大,主要的風險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佔用企業流動資金,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

    企業的流動資金以借款等方式借出,生產經營的資金就需要用其他方式籌集或者不能產生孳息。目前的資金成本年利率在10%-15%,企業的資金流動性和收益性受到很大影響。應積極應對,加強對大額、超期其他應收款的清理、回收工作。

    二、其他應收款中對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借款,需交納增值稅,即使簽訂無償資金使用協議;且資金使用方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財稅【2016】36號中規定: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不得從銷項稅額抵扣。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物件的除外。

    也就是說,其他應收款中記載的對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借款是需要按照利息交納增值稅,且使用方只能取得的發票作為成本費用憑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抵扣鏈條斷裂。尤其是母子公司、關聯公司、總分公司、股東之間的資金佔用將產生巨大影響, 即使簽訂無償使用協議也需要視同銷售交納增值稅。企業需利用統借統還、融資租賃、資金池管理等方式合理規劃上述業務。

    三、其他應收款中對自然人股東個人借款超期未歸還,視同對股東個人的股息紅利分配交納20%個稅。

    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規定:關於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

    四、其他應收款中對員工個人借款超期未歸還且用於購買房屋或其他,視同工資薪金髮放交納個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財稅〔2008〕83號)規定:

    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於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後未歸還借款的應依法徵稅。對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對上述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

    五、其他應收款長期掛賬涉嫌股東或關聯方佔用公司資金、侵佔公司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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