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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淮北日月升

    怎麼看?多行不宜必自斃。

    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間,陝西籍犯罪嫌疑人鄧某、澤州籍高某、高平籍申某、晉城籍楊某、晉城籍靳某、陵川籍郭某偽裝為基站維護工人,先後竄至長治市壺關縣、長子縣、長治縣,晉城市沁水縣、澤州縣、陵川縣、高平市,陽城縣芹池鎮、寺頭鄉、芹池鎮、白桑鄉等地,採取用剪線工具剪斷電纜線的方式進行盜竊,作案80餘起,盜竊300餘座基站訊號塔電纜線9000餘米並銷贓,非法獲利數十萬元。

    這幫人能受到什麼處罰?

    筆者在獄內接觸過好多破壞電力設施、破壞通訊設施的罪犯,這些人普遍的表現是覺得自己“冤枉”。如不少當事人抱怨,自己不過是賣了一兩百元錢,怎麼判了八年徒刑?法律太不公平了。

    實際上,這些破壞電力設施、破壞通訊設施的犯罪分子,之所以覺得“冤枉”,在於他們不懂得這類犯罪的定罪量刑不是以活力多少來衡量,而是依據他們造成的後果來衡量。

    先看看法律規定。

    《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裝置,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裝置、燃氣裝置、易燃易爆裝置,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符合以下條件的,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報警、救災、搶險、防汛等通訊中斷或者嚴重障礙,並因此貽誤救助、救治、救災、搶險等,致使人員死亡一人、重傷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滿一萬用戶通訊中斷一小時以上,或者一萬以上使用者通訊中斷不滿一小時的;(三)在一個本地網範圍內,網間通訊全阻、關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斷或網間某一業務全部中斷不滿二小時或者直接影響範圍不滿五萬(使用者×小時)的;(四)造成網間通訊嚴重障礙,一日內累計二小時以上不滿十二小時的;(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符合以下條件的,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報警、救災、搶險、防汛等通訊中斷或者嚴重障礙,並因此貽誤救助、救治、救災、搶險等,致使人員死亡二人以上、重傷六人以上或者造成財產損失六十萬元以上的;(二)造成一萬以上使用者通訊中斷一小時以上的;(三)在一個本地網範圍內,網間通訊全阻、關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斷或網間某一業務全部中斷二小時以上或者直接影響範圍五萬(使用者×小時)以上的;(四)造成網間通訊嚴重障礙,一日內累計十二小時以上的;(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本案,這個團伙作案80餘起,盜竊300餘座基站訊號塔電纜線9000餘米並銷贓,非法獲利數十萬元,根據現行法律規定,量刑至少在十年以上,等待他們的是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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