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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311624303908

    先上結論:

    這兩個都適合中小企業主,解決的不同層面的問題;

    如果只買一個,從老闆的角度,肯定是買僱主責任險;

    兩者區別很大,一個是員工福利,一個是為老闆解憂。

    為什麼老闆要先買僱主責任險?

    講個故事你就明白了:

    一家科技公司老闆,為了給員工謀福利,為所有員工上了團體意外險。在保險期間內,一名員工在下班途中因交通意外身故。員工自己並沒有任何的商業保險,幸好有公司給上的團體意外險,保險公司很快對員工家屬進行了賠償。可身故員工家屬在拿到保險公司的賠償後,又向老闆提出了額外的賠償要求。

    老闆認為,我給你買了保險,而且也已經理賠了,因此拒絕再承擔賠償。隨後,員工家屬將老闆告上了法庭,最後法院宣判,企業依然要向員工家屬支付鉅額的賠償金。

    - End -

    看完這個案例你作何感想?

    你說員工家屬過分?可依法應得的利益,連法院都宣判了,你能說他不應當爭取嗎?

    你說老闆該倒黴?老闆是個良心老闆,願意為員工謀福利,給員工買了團體意外險。可惜保障了員工,卻忽略了自己。

    團體意外險和僱主責任險的區別:

    僱主責任險所保障的風險是每個用人企業天然存在的

    根據現行《工傷保險條例》,員工發生了工傷事故後,除了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責任以外,用人單位還必須承擔以下費用:

    (1)職工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2)職工停工留薪期內的護理費;(3)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前3月工資;(4)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又難以安排工作的傷殘津貼;(5)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基本醫療保險繳費;(6)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至六級傷殘的社會保險繳費;(7)五至十級傷殘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按照規定應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除了以上這些,職工發生工傷後進行治療,工傷保險報銷目錄以外的醫療費用自費部分,雖然並沒有明確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但在實際案例中,絕大部分都是由用人單位承擔的。

    所以,這個潛在風險是根植於企業需要用人的核心屬性中的,除非你是“光桿司令”,否則每一個行走江湖的老闆,都要面臨著這樣的潛在風險。

    投保僱主責任險需注意哪些?

    僱主責任險的被保險人是用人單位,可以是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體工商戶等;僱主責任險對僱員會有年齡要求,一般都在16-70週歲這個區間內;不同的產品對僱員職業有不同的要求,所以要根據行業及職業的需求選擇不同的產品;一般有最低人數限制,部分產品有最低保費限制;需提供所有保障僱員的實名名單,如果保險期間僱員名單發生變化需要主動申報,可以透過郵件進行增員和減員;一些僱主責任險可擴充套件7*24小時意外責任,可以兼顧員工非工傷意外險和工傷意外,即提供了員工福利,又轉嫁了老闆風險;最後,找我諮詢投保~王三三:團體意外險VS僱主責任險,好老闆的標配卻不能解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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