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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兒童的罪犯無處不在,我們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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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會計師學堂

    杜絕是不可能的,這輩子都不能的。下輩子要是實現了世界大同估計還有可能。

    人性趨利避害,拐賣兒童,有市場需求,就有人鋌而走險滿足需求。

    根據《刑法》的規定,犯拐賣兒童罪的,有三層懲處力度:(1)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2)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3)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既然法律都規定好了,那就依法辦事就行了,但是華人習慣了感情用事,就比如最近假疫苗事件,很多人要求槍斃責任人,從感情上可以理解嘛。我們老是說要法治國家,提倡法制,但是一出現這種喪盡天良的事兒,民眾就頭腦發熱,罔顧法律,一上來就槍斃槍斃的,好像子彈不要錢似的(開個玩笑)。關於死刑,那是終極審判了,不能輕易說判就判。

    其次,法律是用來保護公民的權利,懲處罪犯,懲處的力度要因事而異,所以有了一句話“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從另一個方面來講,拐賣兒童犯罪行為分為三層處罰力度是科學的,如果真的只要是參與拐賣兒童就判處死刑,民眾心裡舒服了,但是不利於保護兒童的生命安全。

    打個比方,如果犯罪分子在即將暴露的情況下,交易無法進行的情況下,他會怎麼辦?被抓住人贓俱獲就判處死刑,他很有可能會選擇殺死兒童防止暴露自己,因為不管孩子是死是活,他都是死刑。孩子死了對犯罪人員來說更有利,因為有機會隱匿而不暴露。但是如果法律告訴犯罪人員,孩子活著和死去受到的處罰力度不一樣,那犯罪人員會為了活著而放孩子一條生路。

    其實,從公安部門公示的拐賣兒童案件裡不難發現,大多數遭到拐騙的孩子都是因為父母看管不力導致的,也告誡父母們,好好看孩子,養兒不易,且養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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