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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時公司已經告知賭博行為屬於嚴重違紀,並且員工已經簽字認可,現在員工已經違反本規定,公司已經給予開除處罰,這種情況下員工仲裁會勝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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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木棉說事

    員工賭博被開除,是不是屬於合法解除勞動合同?這個問題要根據具體情形來分析。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個人單次賭博賭資在5000元以上的,屬於賭博,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

    企業作為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管理規定和規章制度,這是應當的。但這些規章制度應當依法制定,不得與國家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相違背。

    本案中,企業因為員工賭博而作出開除該員工(即解除與該員工的勞動合同)的決定,前提依據是什麼?是因為該員工涉嫌賭博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了嗎?如果是那樣,開除該員工的決定合法,該員工申請勞動仲裁也沒用,仲裁機關不會支援他的。

    如果該員工的行為發生在工作時間以外,賭資較小,這種情形下,雖然其行為也違背了用人單位的管理規定,但其與法律規定意義上的賭博不是一回事。用人單位以賭博為名開除該員工的決定欠妥。可以給予警告、批評。

  • 2 # 王律師2020

    從實踐操作角度看,有個問題要注意,規章制度中對賭博是否有明確的定義?

    比如親戚朋友間涉及金錢的棋牌類活動算賭博嗎?有金額大小的區別嗎?到境外賭博合法的地方進行賭博算違規嗎?在非工作時間沒影響到工作的情況下賭博算違規嗎?一段時間前賭博現在戒賭了算違規嗎?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勞動法僅是對被刑事處罰的員工賦予單位單方解除權,那也就是說,即使員工因賭博被行政處罰了,單位也沒有當然的解除權,必須要有相應的規章制度明確定義,而不是一句賭博開除這樣泛泛的規定。

    因此,員工賭博單位是否能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還是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現實遠比規章制度要複雜。

  • 3 # 感悟人生哦

    不用問了,肯定不會勝訴的,既然簽訂了公司的規定,就要按公司規章制執行!國有國法,家有家規,無規矩不成方圓!就是這個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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