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說物權的時候,更多會是說物權的“不相容”——一物一權原則。按題主的題設所說的“相容”(共存?)來看,可以這麼理解:
1. 物權中最中心的是所有權,排他、絕對、包含所有權能(佔有、使用、處分、收益)。很強。所以只能一物一權,在所有權的層面上,它不可能和任何別的所有權相容。
2. 但所有權上的一系列權能,並不是當然需要的。有時候,所有權人想透過分割自己絕對的所有權來換取經濟利益,這就出現了限制物權。限制物權有兩個方面,一個是“只有特定個權能的被限制了的物權” ,另一面是“用於限制無敵所有權的物權”。
3. 也就是限制物權是隻有特定權能的、可以封印所有權人某些權能的物權。從這個層面上說,限制物權與限制物權之間,限制物權與所有權之間,自然是可以相容的。因為對於限制物權而言,就是相對於所有權的共生概念,不和所有權“相容”,存在就沒有了意義。
4. 而限制物權與限制物權之間,因為它們本質上是“封印權能的權”,既然邏輯上不可能允許設一個“一次性封印所有權能的權”,那它們自然可以相容(共存)。具體來說,例如用益物權封印的是使用和收益的權能,質權封印的是佔有、收益和處分,抵押權封印的是處分權。甚至可以更具體,例如進入法學理論世界的話,通說會認為擔保物權封印的嚴格來說不是處分權能,而是封印“所有權自身的價值”,而“所有權人不能行使處分權能”僅僅是為了保證擔保物權的實現而附帶的效果。同時,既然是價值,就會有數值。回到題設的例子,標的物可能值1千萬,而B只是封印了其中的800萬的價值,那餘下的200萬自然可以再設擔保。又因為1千萬是個估價,所以事實上執行完成前我們都無法準確說出那個標的物值多少。那在前面已有800萬價值被封印的情況下,C還認為標的物還能餘個500萬價值的(剩餘擔保價值),那是他的自由。畢竟一旦A還不上,那損失的是C自己,他愛怎麼來怎麼來。(雖然這裡舉例說到了用益物權,但因為用益物權本身並不依附於主債權存在,所以和擔保物權相比,它更像一個有期限的不能處分的所有權。但它可以處分自己。)
6. 由此可見,已被封印的權能部分不能再被封印(轉質是對質權權能的限制而不是所有權),先來後到。
7. 留置權是個插隊的特例,但因為是個特例,所以受到的待遇和一般的限制物權是不同的。留置權事實上,更像是來源於強化過的不履行抗辯權,說白了就是:拉到物權層面保護的債權 而已。因此留置權並不像限制物權般的邏輯,它不封印任何權能,比如它的佔有,並不是因為拿了所有權人的佔有權能所以佔有,而恰恰相反是因為它現在佔有著所以不還。也因此,留置權人一旦失去了佔有,留置權就消滅,即便之後又恢復佔有留置權也不會恢復。留置權不能追及,也不享有物上代物權,也沒有收取孳息抵債的權利,也不能主張折價抵債。這就是為什麼中國的留置權只能用於動產。因為只有動產的時候,比如B或C向D主張擔保權時,D可以透過物理說服(打死不給)來維護他的留置權。但如果是不動產,那B直接去登記機關改登記就完事了,根本鳥都不鳥D樂不樂意,D就只能很氣但一點辦法都沒有。
一般說物權的時候,更多會是說物權的“不相容”——一物一權原則。按題主的題設所說的“相容”(共存?)來看,可以這麼理解:
1. 物權中最中心的是所有權,排他、絕對、包含所有權能(佔有、使用、處分、收益)。很強。所以只能一物一權,在所有權的層面上,它不可能和任何別的所有權相容。
2. 但所有權上的一系列權能,並不是當然需要的。有時候,所有權人想透過分割自己絕對的所有權來換取經濟利益,這就出現了限制物權。限制物權有兩個方面,一個是“只有特定個權能的被限制了的物權” ,另一面是“用於限制無敵所有權的物權”。
3. 也就是限制物權是隻有特定權能的、可以封印所有權人某些權能的物權。從這個層面上說,限制物權與限制物權之間,限制物權與所有權之間,自然是可以相容的。因為對於限制物權而言,就是相對於所有權的共生概念,不和所有權“相容”,存在就沒有了意義。
4. 而限制物權與限制物權之間,因為它們本質上是“封印權能的權”,既然邏輯上不可能允許設一個“一次性封印所有權能的權”,那它們自然可以相容(共存)。具體來說,例如用益物權封印的是使用和收益的權能,質權封印的是佔有、收益和處分,抵押權封印的是處分權。甚至可以更具體,例如進入法學理論世界的話,通說會認為擔保物權封印的嚴格來說不是處分權能,而是封印“所有權自身的價值”,而“所有權人不能行使處分權能”僅僅是為了保證擔保物權的實現而附帶的效果。同時,既然是價值,就會有數值。回到題設的例子,標的物可能值1千萬,而B只是封印了其中的800萬的價值,那餘下的200萬自然可以再設擔保。又因為1千萬是個估價,所以事實上執行完成前我們都無法準確說出那個標的物值多少。那在前面已有800萬價值被封印的情況下,C還認為標的物還能餘個500萬價值的(剩餘擔保價值),那是他的自由。畢竟一旦A還不上,那損失的是C自己,他愛怎麼來怎麼來。(雖然這裡舉例說到了用益物權,但因為用益物權本身並不依附於主債權存在,所以和擔保物權相比,它更像一個有期限的不能處分的所有權。但它可以處分自己。)
6. 由此可見,已被封印的權能部分不能再被封印(轉質是對質權權能的限制而不是所有權),先來後到。
7. 留置權是個插隊的特例,但因為是個特例,所以受到的待遇和一般的限制物權是不同的。留置權事實上,更像是來源於強化過的不履行抗辯權,說白了就是:拉到物權層面保護的債權 而已。因此留置權並不像限制物權般的邏輯,它不封印任何權能,比如它的佔有,並不是因為拿了所有權人的佔有權能所以佔有,而恰恰相反是因為它現在佔有著所以不還。也因此,留置權人一旦失去了佔有,留置權就消滅,即便之後又恢復佔有留置權也不會恢復。留置權不能追及,也不享有物上代物權,也沒有收取孳息抵債的權利,也不能主張折價抵債。這就是為什麼中國的留置權只能用於動產。因為只有動產的時候,比如B或C向D主張擔保權時,D可以透過物理說服(打死不給)來維護他的留置權。但如果是不動產,那B直接去登記機關改登記就完事了,根本鳥都不鳥D樂不樂意,D就只能很氣但一點辦法都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