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明太祖朱元璋於洪武四年(1371)詔令“瀕海民不得私自出海”開始,標誌著明朝持續200多年的海禁政策確立了下來。該詔令一經下發,全國所有海船悉數改為平頭船,出入須有官方正式手續,而民船則是不能從事海運。然而,當這個禁令還在大發神威的時候,隆慶皇帝年間竟然出現了開放海禁的現象,不禁叫人稱奇。為什麼一向施行海禁政策的明政府突然解除了海禁呢?這一切的根源可以從倭寇那裡追溯起來。
倭寇不僅僅是日本武士和流民,其中也包含元末時逃亡日本的中土武裝組織。而倭寇之所以能在明朝時於中國東南海岸大肆橫行,也與陸地上一部分奸商裡應外合的行徑有關。由於國家強制禁止海上商貿,一些民間商人遂透過走私來與外界通商,其中大的走私商貿團伙與倭寇相互勾結,劫掠船隻,甚至引倭寇直接深入內陸搶劫,或與倭寇進行商貿往來。另外,這些走私商團也擁有大量的武器裝備,成了朝廷的心腹大患。
為了阻止倭寇繼續侵犯沿海邊境,解除沿海商人的武裝力量,明政府幾代朝臣都曾向帝王提出實行開放沿海、與外通商的建議,但均被否決。直到明穆宗隆慶皇帝時期,皇帝欲重振朝綱,對內實行了一些安撫政策,同時也下達詔令,開放漳州月港一帶地區的海禁,准許中國商民出海貿易。
這一舉措一經實施,明朝的海上貿易事業就如火如荼地開展起來,為國家帶來豐厚的財政收入,同時也有效地遏制了走私集團的發展,倭寇也因此大大減少。然而,我們應當意識到,對於偌大的中國海岸線,僅僅是漳州月港開放,就能夠滿足海上貿易的需要了嗎?當然不是。而且明政府也不是真正打算開放沿海地區,只不過透過開放一個點狀地區而遏制整個負面勢力。明政府的目的從“隆慶開海”的“出海船引”制度就可以看出。
所謂“出海船引”,就是凡可以在月港出海的商人,根據規定首先要在自己所在地鄰勘報保結,然後向所在道府提出申請,經由海防機構核准後,發給商人船引。一般來說,擔保人多是牙商(俗稱商貿中介)和洋行(專門經營海外貿易的中介商人機構)。這道手續看似簡單,實則要將商人的祖宗、親戚全部錄清楚,然後把自己所販貨物絲毫不差地交代明細。除了這些手續之外,商人還要交“引稅”,相當於關稅性質的錢財。
關於申請海外商貿的商人戶籍,政府也有嚴格規定。除了漳州、泉州二府商人外,其餘地區商人申請出海的手續更加嚴格,廣、浙、福州、福寧等地商人,如若沒有買通關係,幾乎做不了海外生意。對於海外貿易地區,明政府也有明確規定,諸如禁止與日本進行貿易往來等。
明政府的所謂“解除海禁”,表面上開放,實則是為了更好地控制海上貿易。隆慶時期福建巡撫許孚遠曾言:“於通之之中,寓禁之之法。”一語點破了明廷真正開海目的,不過是在有限開放基礎上更好地實現“海禁”政策。
可是,明朝政府忽略了一點,越是被嚴格控制的事情,越容易向白熱化發展。從事海貿的商人們想盡辦法、絞盡腦汁出海做生意,謀取暴利之心從未消泯,倭寇雖然漸漸淡出歷史的視線,但中國卻逐漸招來了覬覦東方財富的西方的野心狼子。
自明太祖朱元璋於洪武四年(1371)詔令“瀕海民不得私自出海”開始,標誌著明朝持續200多年的海禁政策確立了下來。該詔令一經下發,全國所有海船悉數改為平頭船,出入須有官方正式手續,而民船則是不能從事海運。然而,當這個禁令還在大發神威的時候,隆慶皇帝年間竟然出現了開放海禁的現象,不禁叫人稱奇。為什麼一向施行海禁政策的明政府突然解除了海禁呢?這一切的根源可以從倭寇那裡追溯起來。
倭寇不僅僅是日本武士和流民,其中也包含元末時逃亡日本的中土武裝組織。而倭寇之所以能在明朝時於中國東南海岸大肆橫行,也與陸地上一部分奸商裡應外合的行徑有關。由於國家強制禁止海上商貿,一些民間商人遂透過走私來與外界通商,其中大的走私商貿團伙與倭寇相互勾結,劫掠船隻,甚至引倭寇直接深入內陸搶劫,或與倭寇進行商貿往來。另外,這些走私商團也擁有大量的武器裝備,成了朝廷的心腹大患。
為了阻止倭寇繼續侵犯沿海邊境,解除沿海商人的武裝力量,明政府幾代朝臣都曾向帝王提出實行開放沿海、與外通商的建議,但均被否決。直到明穆宗隆慶皇帝時期,皇帝欲重振朝綱,對內實行了一些安撫政策,同時也下達詔令,開放漳州月港一帶地區的海禁,准許中國商民出海貿易。
這一舉措一經實施,明朝的海上貿易事業就如火如荼地開展起來,為國家帶來豐厚的財政收入,同時也有效地遏制了走私集團的發展,倭寇也因此大大減少。然而,我們應當意識到,對於偌大的中國海岸線,僅僅是漳州月港開放,就能夠滿足海上貿易的需要了嗎?當然不是。而且明政府也不是真正打算開放沿海地區,只不過透過開放一個點狀地區而遏制整個負面勢力。明政府的目的從“隆慶開海”的“出海船引”制度就可以看出。
所謂“出海船引”,就是凡可以在月港出海的商人,根據規定首先要在自己所在地鄰勘報保結,然後向所在道府提出申請,經由海防機構核准後,發給商人船引。一般來說,擔保人多是牙商(俗稱商貿中介)和洋行(專門經營海外貿易的中介商人機構)。這道手續看似簡單,實則要將商人的祖宗、親戚全部錄清楚,然後把自己所販貨物絲毫不差地交代明細。除了這些手續之外,商人還要交“引稅”,相當於關稅性質的錢財。
關於申請海外商貿的商人戶籍,政府也有嚴格規定。除了漳州、泉州二府商人外,其餘地區商人申請出海的手續更加嚴格,廣、浙、福州、福寧等地商人,如若沒有買通關係,幾乎做不了海外生意。對於海外貿易地區,明政府也有明確規定,諸如禁止與日本進行貿易往來等。
明政府的所謂“解除海禁”,表面上開放,實則是為了更好地控制海上貿易。隆慶時期福建巡撫許孚遠曾言:“於通之之中,寓禁之之法。”一語點破了明廷真正開海目的,不過是在有限開放基礎上更好地實現“海禁”政策。
可是,明朝政府忽略了一點,越是被嚴格控制的事情,越容易向白熱化發展。從事海貿的商人們想盡辦法、絞盡腦汁出海做生意,謀取暴利之心從未消泯,倭寇雖然漸漸淡出歷史的視線,但中國卻逐漸招來了覬覦東方財富的西方的野心狼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