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首先我們先給出一個白話的推演:
居住權,是“白得”的一種權益(法律名詞叫做“用益物權”)。白得的,卻想自己獨享、反而把本主趕出去,可能麼?
下面稍微嚴謹一點,結合相關法條來回答一下題主的問題:
有房產合法繼承權的人,最終有的是房產的所有權(不管是全部還是部分)。所以,繼承人是房產的合法所有人——即“本主”。
所有權的許可權範圍最大,包括了:
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雖然不能將繼承權簡單等同於房產所有權,但是隻要繼承人不觸發喪失繼承權的行為、或者不主動書面放棄繼承權,一定有房屋所有權。繼承人可以對房子佔有、使用(例如居住)、收益(例如出租收取租金)、處分(例如出售)。
因此,繼承人本就擁有房子居住的權利。
按照《民法典》規定: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也就是說:居住權是房屋所有權人,透過合同的方式為他人(非房產所有權人)設立,是無償的——有居住權的人,是“白得”的一種權利。為其設立居住權的產權人,只是為房子增加了一個有合法權利居住的人而已,而不是把其中居住的權利“劃出去”。
因此,居住權不是排他性權利,不得對抗所有權人的權益。即:不能限制繼承人的居住。
不能。
首先我們先給出一個白話的推演:
居住權,是“白得”的一種權益(法律名詞叫做“用益物權”)。白得的,卻想自己獨享、反而把本主趕出去,可能麼?
下面稍微嚴謹一點,結合相關法條來回答一下題主的問題:
先說說繼承人的權利有房產合法繼承權的人,最終有的是房產的所有權(不管是全部還是部分)。所以,繼承人是房產的合法所有人——即“本主”。
所有權的許可權範圍最大,包括了:
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雖然不能將繼承權簡單等同於房產所有權,但是隻要繼承人不觸發喪失繼承權的行為、或者不主動書面放棄繼承權,一定有房屋所有權。繼承人可以對房子佔有、使用(例如居住)、收益(例如出租收取租金)、處分(例如出售)。
因此,繼承人本就擁有房子居住的權利。
再說說居住權按照《民法典》規定: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也就是說:居住權是房屋所有權人,透過合同的方式為他人(非房產所有權人)設立,是無償的——有居住權的人,是“白得”的一種權利。為其設立居住權的產權人,只是為房子增加了一個有合法權利居住的人而已,而不是把其中居住的權利“劃出去”。
因此,居住權不是排他性權利,不得對抗所有權人的權益。即:不能限制繼承人的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