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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阿白3307

    關於做好森工企業下崗職工一次性安置工作的通知

    頒佈單位 財政部、國家林業局

    頒佈日期 2000-03-24

    文 號 財農[2000]83號

    類 別 農業財務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黑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

    為做好森工企業下崗職工一次性安置工作,提高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保證天然林保護工程的順利實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加強領導工作

    做好森工企業下崗職工一次性安置工作是天然林保護工程的重要內容,也是解決森工企業富餘人員多、企業負擔重等歷史遺留問題的重要途徑。此項工作,不僅影響到天然林保護工程的順利實施,財政專項資金的安全執行和合理使用,而且關係到森工企業職工的生活安定和林區的社會穩定。因此,各級財政部門、林業部門引起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紮紮實實地做好森工企業下崗職工一次性安置工作。

    二、確定安置原則,統一安置政策

     森工企業下崗職工一次性安置的基本政策是:對自願自謀出路的職工,原則上按不高於森工企業所在地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發放一次性安置費。同時,透過法律公證,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不再享受失業保險。在實際安置工作中,各地可根據每個職工的工齡、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等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安置計劃和落實補助資金。

    森工企業下崗職工一次性安置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自願原則。一是職工自願。由職工自願選擇是否進行一次性安置。不能搞行政命令,實行強制安置。二是企業自願。林業主管部門要尊重森工企業的意願,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科學、合理地制定安置計劃。三是政府批准。省級林業部門、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研究制定的一次性安置計劃和辦法,要經省級政府部門批准。中央直屬單位的一次性安置計劃和辦法,要經國家林業局批准。

    (二)公正原則。在同等條件下,進行一次性安置的職工所享受的安置政策和經費補助標準一樣。

    (三)公開原則。要增加下崗職工一次性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對擬安置的職工,進行張榜公佈,加強群眾監督和管理。

    (四)穩健原則。森工企業下崗職工一次性安置任務較重,情況複雜,為確保安置工作順利進行,可先搞試點,再行推開。

    三、加強資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部門要加強對下崗職工一次性安置補助經費的管理,確保專款專用。下崗職工一次安置補助經費的撥付,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核定森工企業下崗職工實際安置人數和經費標準,並據此墊付安置補助經費。根據省級財政部門上報的下崗職工實際安置人數和墊付的安置經費,中央財政再按照應負擔的比例,核撥中央補助資金。因此,請各地抓緊核實森工企業下崗職工實際安置人數,並按照檔案規定預撥一次性安置補助經費。同時,儘快將有關情況上報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以便及時撥付中央財政補助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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