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決水罪,是指故意決水,製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使用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依照本條和第115條的規定,犯決水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罪與非罪的區分在日常生活中,特別是在農村,常常會發生一些村組的村民之間,在生產大忙季節或乾旱的情況下,或者因水利糾紛,為爭水灌溉,互不相讓而發生水源糾紛,有的甚至為報復對方而擅自扒開水渠放水,致使水流漫溢,沖壞集體或者個人作物,造成一定損失。對此,不能一概都認定為犯罪。區分這種行為是否構成決水罪的關鍵是要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即是否造成或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重大公私財產的毀損,如果沒有造成也不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和重大公私財產的毀損,即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則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決水罪,不能以犯罪論處。對於一般的決水行為,主要是依靠民事的或行政的方法加以解決。決水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分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故意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在現實中,決水行為既能影響農田灌溉,也能使工農業生產因缺水而停產,從而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但二者有明顯區別:(1)侵犯的客體不同。決水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破壞生產經營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和生產經營秩序。破壞生產經營罪雖然使生產經營秩序受到破壞,造成犯罪物件即與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物品、工具的毀壞,但尚不屬於危害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而決水罪則危害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決水罪的決水屬於危險方法,既可以使大範圍的工農業等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影響,更重要的是使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受到危害,使大片農田被淹,重大公私財物受損害;而破壞生產經營罪所決的水,不屬危險方法,只能使大量的水流失,或使小範圍的農田被淹,或使工農業等生產經營活動受到破壞,其在損害的嚴重程度上不及決水罪。而且,從水量上看,決水罪所決的水,一般要大於破壞生產經營罪所決的水。(3)犯罪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決水罪的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危害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破壞生產經營罪的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破壞生產經營秩序和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由此可見,基於破壞生產經營故意而決水,因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又構成決水罪,屬於想象競合犯,應按從一重罪的原則處斷即按決水罪處斷。區分決水罪未遂與既遂的界限劃分犯罪既遂和未遂應以是否符合法定構成要件為標準。本條對決水罪的規定並未將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結果作為法定構成要件,行為人只須實施決水行為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及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有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現實危險,就視為決水罪構成要件齊備,即構成犯罪既遂。至於認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一般應以決水後水流開始衝溢為標準。因為水流具有巨大的沖刷力,水勢一旦失控,往往藉助於沖刷力愈衝愈烈,從而構成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威脅。如果行為人剛著手破壞水利設施,或者在破壞過程中,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致使所決之水流開始衝溢,即為決水罪未遂。
您好,決水罪,是指故意決水,製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使用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依照本條和第115條的規定,犯決水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罪與非罪的區分在日常生活中,特別是在農村,常常會發生一些村組的村民之間,在生產大忙季節或乾旱的情況下,或者因水利糾紛,為爭水灌溉,互不相讓而發生水源糾紛,有的甚至為報復對方而擅自扒開水渠放水,致使水流漫溢,沖壞集體或者個人作物,造成一定損失。對此,不能一概都認定為犯罪。區分這種行為是否構成決水罪的關鍵是要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即是否造成或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重大公私財產的毀損,如果沒有造成也不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和重大公私財產的毀損,即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則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決水罪,不能以犯罪論處。對於一般的決水行為,主要是依靠民事的或行政的方法加以解決。決水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分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故意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在現實中,決水行為既能影響農田灌溉,也能使工農業生產因缺水而停產,從而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但二者有明顯區別:(1)侵犯的客體不同。決水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破壞生產經營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和生產經營秩序。破壞生產經營罪雖然使生產經營秩序受到破壞,造成犯罪物件即與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物品、工具的毀壞,但尚不屬於危害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而決水罪則危害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決水罪的決水屬於危險方法,既可以使大範圍的工農業等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影響,更重要的是使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受到危害,使大片農田被淹,重大公私財物受損害;而破壞生產經營罪所決的水,不屬危險方法,只能使大量的水流失,或使小範圍的農田被淹,或使工農業等生產經營活動受到破壞,其在損害的嚴重程度上不及決水罪。而且,從水量上看,決水罪所決的水,一般要大於破壞生產經營罪所決的水。(3)犯罪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決水罪的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危害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破壞生產經營罪的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破壞生產經營秩序和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由此可見,基於破壞生產經營故意而決水,因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又構成決水罪,屬於想象競合犯,應按從一重罪的原則處斷即按決水罪處斷。區分決水罪未遂與既遂的界限劃分犯罪既遂和未遂應以是否符合法定構成要件為標準。本條對決水罪的規定並未將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結果作為法定構成要件,行為人只須實施決水行為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及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有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現實危險,就視為決水罪構成要件齊備,即構成犯罪既遂。至於認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一般應以決水後水流開始衝溢為標準。因為水流具有巨大的沖刷力,水勢一旦失控,往往藉助於沖刷力愈衝愈烈,從而構成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威脅。如果行為人剛著手破壞水利設施,或者在破壞過程中,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致使所決之水流開始衝溢,即為決水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