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記者採訪了北京市亞太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周保民律師,周律師認為,如果僅憑影片中顯示的內容來看,騎車男子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周律師表示,影片中騎車男子持刀反擊後,寶馬男已經逃竄,但騎車男子仍持刀追砍,雖然影片中看砍的不是致命部位,但砍了很多刀,這已經超出了防衛過當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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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Shak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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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jack200351227
首先,事情起因是白色轎車違法越過實線轉彎佔用非機動車道導致。而電動車司機按線正常行駛,完全沒有責任。
其次,轎車司機本來就不佔理,還要下車責怪電動車主,第二個誘因。別告訴我他是下車道歉的,我不信。
然後是第三個原因:白車司機返回從後備箱取出管制刀具奔向電動車主。這已經是嚴重違法了。這之後任何問題的發生都與此有因果關係。別告訴我他是請對方鑑賞刀的品相價位,我不信。
然後,最後一個問題:白車司機被砍返回時,電動車主是否防衛過當?可以想象,如果你處於這場景,遇到紋身男,車上藏刀,現在又奔車去,是否能確認紋身男不會再次取出更具備殺傷力的兇器,比如手榴彈或其它兵器?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就是說,電動車主防衛只是在延續,無法確認紋身男終止他挑起的毆鬥。就算倒地,又不是拳擊賽,萬一停手,誰敢保證紋身男不會趁機一招將電動車主置於死地?
因此,我認為,電動車主不承擔刑事責任。民事上可從人道主義出發,適當予以對方經濟賠償。但額度不宜過多,以殯葬費為限。
為了節約大家的時間,先說個人觀點:很明確,防衛過當或者故意傷害致死。區別在於,致命傷是在何時造成的。在奪刀過程中,屬於前者。在追砍過程中,屬於後者。
對結論很失望的就不要看之後的分析了。
接下來先把事情的經過分幾步來看吧。
1,腳踏車在腳踏車道行駛,轎車想右轉,但路口有車輛等候直行,遂借非機動車道右轉,但未注意到腳踏車,險發生碰撞。轎車違章。
2,轎車上下來一男一女,將腳踏車推上人行道,不知道雙方說了什麼,但從之後轎車駕駛員下車的動作來看,顯然是被激怒了。行車糾紛。
3,駕駛員上車拿刀,人已死,拿刀的目的不得而知,顯然不是為了講道理,之前的一男一女估計是嚇到了,沒有阻攔。到此,駕駛員有持械傷人的意圖。
4,雙方扭打在一起,刀不慎掉落,騎車男子快速奪刀,揮砍。到此為正當防衛。
5,駕駛員逃跑,準備上車,騎車人追砍。不說造成的結果如何,這一動作已經超出正當防衛,甚至已經故意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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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論的焦點依然是“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很殘酷的現實是,一個不怎麼懂法律的人,很難把握好正當防衛,網上一些吐槽的段子就不再反駁了。
對正當防衛說一點點自己的理解:
首先,要明確,正當防衛中殺死對方必須有一個前提,就是對方已經對自己的生命安全構成威脅。這個符合,最初駕駛員持刀開始,就已經對騎車男子的生命構成威脅。
然後,犯罪行為正在進行中。直到到落地,騎車男子搶到刀,駕駛員還意圖搶刀,甚至直到開始逃跑之前,都是犯罪行為正在進行的過程中。這個過程中發生的任何意外,都可以屬於正當防衛。
最後,“武力等級”要相當。最致命的就是這一點,當對方手上沒有刀,並且開始逃跑的時候,騎車人手裡拿著刀,就只能防衛,不可以繼續追砍,應該呈現的動作是“邊後退,邊揮刀”。
還有很多熱心群眾說,駕駛員可能是想回車上繼續拿另一把刀,或者直接開車撞死騎車男子,是的,有可能。但很遺憾的是,這種假設無法被證實,因為假設無限大,我甚至可以假設駕駛員想從車上拿出火箭彈炸死對方。
以上純屬個人觀點,不代表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