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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社保之聲

    海爾的一級、二級、三級違規,相當於我們一般單位的嚴重過失處罰、一般過失處罰、輕微過失處罰,是企業管理規章制度中對於員工處罰專案的規定。但是說實話,就因為員工吃完午餐在咖啡廳午休,沒有及時回到工作崗位,就給予一級違規處罰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補償金,我覺得處罰過於嚴重了!

    關於規章制度的制定是否合法,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

    2. 用人單位應當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進行公示,或者告知員工。比如制定員工手冊由員工簽字確認已閱讀,組織新員工入職培訓並在培訓目錄簽字確認;把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等。

    3. 用人單位應保管與職工協商相關的證明材料,比如員工簽名的會議紀要等法律檔案,以證明用人單位已履行與職工平等協商的法律義務。

    二、規章制度的內容是否合法。

    1.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

    2.制定與員工切身利益相關的法律法規,比如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等等。

    三、不合法怎麼辦?

    1. 在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透過協商作出修改完善。

    2. 用人單位對規章制度進行全面的審查,修改或廢止違反法律規定的條款,確保規章制度的內容的合法。

    四、對於本案例,

    1. 海爾因為員工午餐後在咖啡廳休息,以“午餐後沒有及時回到工作崗位”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並稱規章制度有明確規定,這屬於一級違規。操作完全合法。我認為,從人性的角度,這不合理,處罰太過嚴重!

    2. 對於嚴重過失處罰,一般來講,有一個從輕微過失到一般過失到嚴重過失的度量積累過程。一次午餐後沒有及時回到崗位,可以進行警告處分,給予輕微過失處罰;二次再犯,給予一般過失處罰,進行書面警告處分;三次再犯,就屬於故意違規,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罰!3. 我建議,題中因“沒有及時回到工作崗位”被海爾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去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投訴或勞動仲裁,由政府主管部門給予客觀、公正的判斷!

    你是否遇到過不合理解僱的事情?說說你的想法吧

  • 2 # LBF穿越風暴

    首先,海爾的四名員工在上班時睡覺,這是初犯還是累犯?根據海爾嚴厲的規章制度,他們應該沒有屢屢犯規的前科。

    其次,他們為啥要睡覺?因為他們很疲倦,需要休息,也是為了更好更努力地工作。若是帶著疲勞疲倦去工作,這就如同疲勞駕駛一樣,屬於重大的安全生產隱患。我們都知道,安全生產是國務院直接抓的大事,馬虎不得。所以,這四名員工並不是主觀故意違規的。

    再次,海爾中午的作息時間是否合理,值得商榷。若是實行彈性午休制,職工的健康、安全生產都有了保障。

    最後,海爾的處理結果既沒有職代會的參與,也沒有工會的意見,屬程式不合法。不僅不科學,而且還很暴力,很野蠻,反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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