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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語默文集

    對於一個群體所有的“私”其本質都是為了“公”,也可以說所有的“私”都是為了成就“公”,這就類似“道德與法律”的關係,其實很多時候群體的“德”要“高於”“法”,因為法律是以人民普遍的“私”為依託的,如果所有“公”都未經“私”的洗禮是荒謬的。假設一個群體沒有了“私”,人就會成為貨真價實的“機器”,在語默看來所有的“公私分明”都是假象,當一群體如果只有“私”便不會有“公”,反過來講所有“公”都必須有“私”,這並不是角度和辯證的問題,而是一個社會群體發展需要的客觀規律,甚至是人之為人所謂“群體法則”的最高真理!我們重新回到開始這個“群體☞私與公”的問題,當群體的“私”無限放大後就是“公”,那麼我們不難發現這就是要探索的“公”,也就是說公的先決條件或基礎是“私”,這不同於馬克思所說的“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在語默看來馬克思的“基礎”實則是“前提”,也就是“經濟”與“上層建築”互為前提……那麼我們再回頭思考下馬克思“某宣言”裡的名言,現在我們稍微站在維權者角度修改下,也就是“全世界維權者聯合起來”……這個時候維權者集體的“私”便是“公”了!語默回覆

  • 2 # 不糊塗時塗糊不

    【對於一個群體而言,只講私不講公,行嗎】?

    這個問題太抽象了,所謂的“群體”是需要定義的。

    說到公與私,就一定會與利益相聯絡?

    普通民事主體只享有法律規定的私權,在依法行使民事私權時,就不存在什麼公私之分,只有合法與非法之說。只要不損害他人利益就沒有毛病了。

    所有的公權力都是由自然人的行為體現出來。而所有能夠行使公權力的自然人都是法律意義上的民事主體。這些個自然人都有自身的利益需求或者說都有自己的私人利益,據此,只有行使公權力的自然人在行使公權力時才會出現公私不分或以公權謀私利的毛病!

    現在應該給“群體”定義了。

    如果只是享有民事私權的群體,他們的所有行為都不會與“公”相關聯,也就不存在‘’只講私不講公‘’這個毛病了。

    如果是既享有民事私權而又在行使公權力的群體,這樣的群體在行使公權力的行為中如果夾帶著尋求私利的行為,就會發生題主所稱的“只講私不講公或者是既講公又講私”的毛病。這樣的社會現象被稱之為“行業利益保護或部門利益保護”。這樣社會現象的發生是社會生活被某些享有公權力的群體所壟斷而形成的,比如說,法院糸統在制定訴訟規則時,只考慮怎樣維護法官工作流暢,卻不考慮訴訟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在訴訟活動中的行為困難或行為障礙,這就是法院系統這個群體在制定訴訟規則時不講公只講私的例證。中國早期的民事訴訟法律理論就認為審判庭成員不是訴訟參與人,從而導致審判人員與訴訟當事人在訴訟程式性權利上的不平等,方便了審判人員,為難了訴訟當事人,結果導致訴訟活動的效率低下甚至產生民怨。後來在法理上將審判人員納入訴訟參與人範圍,同時對法院工作作出了一些有利於提高訴訟活動效率的期限限制性規定,致使審判行為與訴訟行為之間更加配合和協調,法院的工作效率才有了明顯提高。這就是題主所稱的群體行為只講私不講公的例證

    估計題主想要渲洩的就是揭示這樣的群體行為吧?在國家體制內,這樣的社會現象雖然隨著社會進步而有所削弱,卻仍然普遍性地存在,比如在動產和不動產豋記的管理部門,就是以方便自己豋記管理為行為價值取向。比如證監會、銀監會等等、等等,這樣的例證很多,不能一一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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