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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鄭綺微

      一、物權絕對原則

      (一)物權的支配性、排他性和對世性

      物權絕對原則首先表現為物權的支配性、排他性和對世性。

      1.對物權標的物的直接支配性。物權人無需義務人的協助行為,僅憑物權人自己的意願即能支配物實現權利內容的利益。

      2.行使物權的排他性。此種排他性表現為兩方面:支配力的排他和妨礙的排除。支配力的排他是指在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個完全支配權,一個特定物上不得存在兩個不相容的物權。

      3.物權的對世性。物權的對世性側重於物權在法律關係層面上的絕對性。如前所述,物權關係是人與人之間對物的關係,正是因為除物權人以外的一切義務人的不作為,即容忍、尊重和不干涉義務的履行,物權的支配力才得以實現。

      二、物權客體特定原則

      物權客體特定原則的內容

      (一)物權標的物須為現實存在的物

      (二)物權標的物須特定

      (三)物權的標的物須為獨立物

      三、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法定原則包括四個方面:①物權必須由法律規定,不能由當事人隨意創設;②物權的內容只能由法律規定,不能由當事人透過協議設定;③物權的效力必須由法律規定,不能由當事人透過協議加以確定;④物權的公示方法必須由法律規定,不得由當事人隨意確定。

      物權法定原則的內容

      (一) 物權型別法定

      (二) 物權內容法定

      四、 公示與公信原則

      公示與公信原則的內容

      (一)公示原則

      1.公示原則的內容。公示原則的內容是,物權變動的事實凡是以法定形式公示的,產生權利變動和對世的效力。

      2.公示的物件。公示的物件應是物權權利歸屬的事實。透過公示向社會不特定人表述其物權的存在及物權的範圍和歸屬情況,以獲得非權利人對於物權的認知,從而遵循不作為的消極義務以尊重他人的物權。

      3.公示的方式。為了將物權歸屬的事實公開化,以便第三人知曉,法律要求必須以法定的方式為之。

      4.公示的效力。 由於不同國家和地區所採取的物權變動的方式不一致,故經過公示的物權效力在不同立法例中有不同表現。總體而言,表現為兩種典型效力:

      (1)公示對抗主義。

      (2)公示要件主義。

      5.公示原則的立法理由。

      (1)使物權變動的事實為第三人得以知曉。

      (2)保護交易安全。

      (二)公信原則

      1.權利正確性推定效力。

      2.善意保護效力。

      五、 區分原則

  • 2 # 直言直說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以下幾點:

    1、物權受平等保護原則,無論是公有和私有物權都享有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侵犯;

    2、物權的法定原則,物權的種類和物權的內容由法律來規定。這一原則要求物權的型別、物權的內容、效力等都由法律規定,而不應享有人任意創設。

    3、一物一權的原則,是指取得合法使用權的資產中只能設定一個所有權。

    4、公示公信原則,公示是指物權的設立、轉移必須公開、透明;公信是指當物權依法進行了公示,即使該公示方法表現出來的物權存在一定瑕疵,法律均承認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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