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工資除以30天的計算工資方法,其含義就是休息日帶薪,既然休息日帶薪,那4月的計薪天數就應該是出勤天數加休息天數。題主4月9日入職,所以計薪天數應該是22天,不是17天。如果以2500月薪標準計算,4月工資應該為:
2500÷30×22=1833.33
如果你們公司說休息日無薪的話,那麼月平均計薪天數就不是30天,而是21.75天。題主4月份的工作日出勤天數應該是16天,加1天週六加班。
如果企業月工資除以30天作為日工資標準,但是計薪天數則按17天算(即休息日無薪),那麼邏輯就混亂了。
5月1日是法定假,法定假是帶薪的,計入下一個工資週期,是正常的,沒毛病。
4月29日和30日是休息日,正如上面介紹,你們公司的計薪方法屬於休息日帶薪,所以這兩天是帶薪的,應該計入4月的工資週期。
你們公司是長短周,長周的週六應該按休息日加班標準(200%)計薪。有些企業的工資結構裡會顯示週六工資,這表示週六是約定加班且工資已經計入你的薪資裡。如果工資單上沒有顯示週六是算了加班的,那麼就有可能構成少算加班工資。
如果工資單上有顯示週六工資的,你就要了解這工資是怎麼算的。一般有兩種演算法,介紹如下。
(1)2500÷21.75÷8×加班工時×加班倍數
21.75是法定計薪天數,這個標註的休息日是無薪的。如果你們的週六工資是這樣計算的,則與月平均計薪天數是30天的定義互相矛盾。
(2)約定的加班基數(指小時基數)×加班工時×加班倍數
有些地方是可以約定加班基數,如果題主所在地的地方規定是如此,則這個基數只要不低於地方最低工資,就不算違法。
加班倍數:工作日是150%、休息日是200%、法定假是300%。
是不是有點複雜?在中國因為企業的“創意”,加上勞動法規的各種複雜規定,就衍生出各種“特色”的工資計算方法,違法與否?真要拿著工資單或者工資計算方法的檔案,一條一點掰扯清楚才能夠準確說出問題。
月工資除以30天的計算工資方法,其含義就是休息日帶薪,既然休息日帶薪,那4月的計薪天數就應該是出勤天數加休息天數。題主4月9日入職,所以計薪天數應該是22天,不是17天。如果以2500月薪標準計算,4月工資應該為:
2500÷30×22=1833.33
如果你們公司說休息日無薪的話,那麼月平均計薪天數就不是30天,而是21.75天。題主4月份的工作日出勤天數應該是16天,加1天週六加班。
如果企業月工資除以30天作為日工資標準,但是計薪天數則按17天算(即休息日無薪),那麼邏輯就混亂了。
5月1日是法定假,法定假是帶薪的,計入下一個工資週期,是正常的,沒毛病。
4月29日和30日是休息日,正如上面介紹,你們公司的計薪方法屬於休息日帶薪,所以這兩天是帶薪的,應該計入4月的工資週期。
你們公司是長短周,長周的週六應該按休息日加班標準(200%)計薪。有些企業的工資結構裡會顯示週六工資,這表示週六是約定加班且工資已經計入你的薪資裡。如果工資單上沒有顯示週六是算了加班的,那麼就有可能構成少算加班工資。
如果工資單上有顯示週六工資的,你就要了解這工資是怎麼算的。一般有兩種演算法,介紹如下。
(1)2500÷21.75÷8×加班工時×加班倍數
21.75是法定計薪天數,這個標註的休息日是無薪的。如果你們的週六工資是這樣計算的,則與月平均計薪天數是30天的定義互相矛盾。
(2)約定的加班基數(指小時基數)×加班工時×加班倍數
有些地方是可以約定加班基數,如果題主所在地的地方規定是如此,則這個基數只要不低於地方最低工資,就不算違法。
加班倍數:工作日是150%、休息日是200%、法定假是300%。
是不是有點複雜?在中國因為企業的“創意”,加上勞動法規的各種複雜規定,就衍生出各種“特色”的工資計算方法,違法與否?真要拿著工資單或者工資計算方法的檔案,一條一點掰扯清楚才能夠準確說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