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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正午陽光Anna

    二婚夫妻用婚前財產購買房屋並註明雙方各自份額,三年後離婚按照註明份額分配。即使是頭婚夫妻,各自用婚前財產購買住房並註明份額,也是按照註明份額分配。如果其中一方佔有住房,按照市場評估價格或雙方協商價格給予對方持有份額進行補償。如果變賣房屋,需雙方同意,變賣後的金額按照雙方持有的份額進行分配。

    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包括房屋。但如果其中一方死亡,如果沒有遺囑約定,其婚前財產對方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是有權利繼承的。

  • 2 # 塔雲

    雙方共同用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子,在證件上又註明了各自的佔份,如果離婚,這套房子應按各自的佔份分配。

    《婚姻法》允許夫妻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這對夫妻婚後,共同用婚前財產購買了房子,而且在證件上註明了各自的佔份,符合《婚姻法》規定的書面形式的約定,因而雙方離婚時,法院應尊重當事人的意願,按約定處理。

    2.照顧無過錯方。因一方過錯引起的離婚,優先照顧無過錯方。

    3.雙方競價獲得房屋。按照當初雙方當事人的約定,房屋價格、各自的分配比例確定後 ,給價高的一方得到房子。

  • 3 # 一紙家書
    延伸故事:

    對於再婚的黃昏戀夫妻,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出現意外過世,沒有留下遺囑的情況下,財產應該怎麼分割?

    張大爺和王大媽的結合屬於半路夫妻。緣起自跳廣場舞時候,倆人看對了眼。倆人本以為是找到了老來伴,可以一起走過人生的最後一程。誰知道他們的子女出奇一致地表示反對態度:在一起過日子可以,但結婚不可以。

    本來張大爺和王大媽都不知道為什麼,後來都慢慢琢磨出來,原來雙方子女都怕財產外流啊。一旦結婚,對方就成了第一順序繼承人,是要繼承自己財產的。如果哪方先去世,財產是要外流到對方家庭的。總之,誰先過世誰先倒黴。

    張大爺和王大媽都知道互相的心意,誰都不是為了貪圖對方的財產才答應一起過日子的。但子女總這麼反對也不是個辦法,為讓子女放心,他們想出了一個解決辦法,也純屬無奈之舉—立好遺囑再結婚。他們各自立了份遺囑,把自己的財產只分給自己的孩子。這樣一來雙方的子女如果吃了個定心丸,紛紛對父母的婚事表示支援。張大爺和王大媽這才安安心心地領了證。

    故事點評:

    其實套用題主的情況,二婚老人在婚後購買房屋的時候,把兩人的份額都明確規定,應該是屬於非常有法律意識的。他們防範了離婚對財產外流的風險;但其實更應該防範的是一方出現意外而造成的財產外流。而最好的解決方案就是在婚前將自己各自的夫妻共同財產訂立遺囑,並把遺囑的受益人設定為各自的孩子,這樣就能更好的避免財產外流風險。

    雖然只要老人在世就可以修改遺囑,但是如果訂立公證遺囑的話,撤銷和更改流程比較複雜,能有效降低因衝動、或遭人慫恿而變更遺囑的可能性。

  • 4 # 依山傍水758

    應按份分割。理由:二位二婚老人雖說是婚後購買的房屋,但資金都是二人各自婚前財產。二人在購房時特別在產權證件上註明各自出資所佔份額,應視為是二人對房產佔有額的約定。一般情況下夫妻存續期間共同購置的房屋等貴重物為共同所有,但有約定的按約定。自然本題應該說約定很明確了,所以二年後離婚,房屋按雙方共同註明的出資額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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