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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孔乙己亂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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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酒池陳巖
大炮就是法,如果一個國家的核設施被敵方的常規武器攻擊,那你這個國家的防空能力已完全喪失,其它的重要目標肯定也早已完蛋,趁早投降吧,僅憑思想,團結,核心戰勝敵人全是鬼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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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正經的軍棍
不算,而且國際法上也沒有相關的規定。
要說對核設施攻擊,這事情早就有了,1981年的巴比倫行動,以色列14架戰機突襲伊拉克的奧西拉剋核反應堆,成功摧毀。以色列此舉目的在於,遏制伊拉克的核工業的發展,以防伊拉克擁有核武器。此前,伊朗也曾針對奧西拉剋核反應堆有所行動,但是並未成功。
以色列襲擊之後,其實頂多承受一些國際上的譴責,畢竟是民用核設施,並非軍用。但是以色列無法容忍伊拉克擁有核武,對於以色列而言,伊拉克擁有核武,則是對以色列最大的威脅。
其實呢,核設施一類的,在現代戰爭中都是首要的攻擊物件。在一場戰爭中,最先打擊的應該是其軍事基地,其次則是對方民用設施,比如核電站、發電廠、水庫、電視臺、公路、鐵路、橋樑等。這些都屬於對敵方進行戰略打擊的範疇內的一個行動,襲擊對方核電站,這是必不可少的一項。
比如科索沃戰爭,聯軍24小時不間斷打擊南聯盟的軍事基地,同時,為削弱對方抵抗意志,大規模攻擊南聯盟民用設施。打擊發電廠、水庫,給對方斷水斷電,打擊電臺電視臺雷達基站等,斷了通訊,製造恐慌,打擊公路鐵路橋樑,讓城市變成孤島,補給都是困難。
話再說回來,敢於攻擊對方核設施的,都是手腕絕對硬的國家,諸如美國這類的。但是對方如果有核武器,這種是沒人會觸這個眉頭,打擊核電站,必然招致核反擊,到時候兩敗俱傷,誰也討不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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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規範使用者名稱007
龍有逆鱗,觸之必怒。毫無疑問,核電站就是一個國家的逆鱗,甚至不是核電站,任何一個大型發電站都是。所以現在的所謂《國際法》在一個國家的根本利益受到威脅的時候什麼都不是,大國隨時可以違反,只是看誰的報復更猛烈了。這也是美俄不斷擴大核武庫的原因,那麼多核武器放著,就是大家同歸於盡的資本。
回覆列表
戰爭的陰霾與人類社會的發展如影隨形、戰爭造成的傷害和損失給交戰雙方帶來的是長期傷痛……從一定意義上講、戰爭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勝利者!(原子彈爆炸後的長崎一片廢墟)(核電站廠區外觀)
現代戰爭中、交戰雙方從最高決策者到執行者清楚的知道哪些目標是不允許隨便狂轟濫炸的……戰爭也有法則和戰爭“規矩”。(水電站大壩)
民用核電站、核設施、水庫、大型水電站大壩是受到《日內瓦公約》和《國際刑事法院規約》保護的……
戰爭中交戰雙方任何一方故意攻擊這些會造成嚴重的和長期對自然環境造成危害的行為會受到《戰爭罪》的制裁……
《戰爭罪WarCrⅰmes》相關法律條文:第一(3)、第二(4)(23)、第五(2)都有明確規定和解釋。
其中《戰爭罪》第二條4款規定:“明知故意攻擊這種附帶造成平民傷亡或者民用物體致使自然環境遭受廣乏、長期嚴重破壞其程度超出戰爭預期目的……”
戰爭是殘酷無情的、但是、交戰雙方必須遵守的規矩、還是要得到執行的、否則殺敵一千自損八百、就毫無意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