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表為申請領取、申請換領和申請補領居民身份證專用表,是居民身份證管理的基礎資料,應當長期儲存。
二、本表登記的內容,應當與公民本人《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戶口簿、人口資訊管理系統中的相關資訊一致。
三、公安機關應當利用人口資訊管理系統生成並列印此表。凡手工填寫的,應使用鋼筆書寫,字跡必須工整、清晰;如有塗改,必須蓋章,否則視為無效。
四、“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一欄中應當填寫本人常住戶口所在地住所的詳細地址,住址前應當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或通用簡稱。集體戶口應當填寫單位的詳細地址,不能填寫單位名稱。
五、“相片”使用符合居民身份證製作要求的公民近期彩色相片。
六、“指紋資訊”分為登記指位、未登記兩種情形。“登記指位”一欄填寫實際採集成功的指位,如:1、右手拇指 2、左手拇指;“未登記”一欄填寫註冊失敗或未註冊,“註冊失敗”是指能夠採集指紋影象,但無法提取特徵資訊,“未註冊”是指因公民手指殘疾、受傷及其他原因無法採集指紋資訊。
七、“有效期限”分為5年、10年、20年和長期四種,用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表述。
八、“申領原因”分為三種情形。其中,申請領取是指未滿16週歲、年滿16週歲、港澳臺同胞遷入內地定居、華僑回國定居以及外華人、無國籍人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申請換領是指證件有效期滿、姓名變更、證件損壞、登記專案錯誤以及其他原因(換髮);申請補領是指證件丟失。
九、“受理號”是指人口資訊管理系統自動生成的用於技術制證的連結號。
十、本表中除“申請(監護)人簽名”、“聯絡電話”、“領證人簽名”及“領取時間”四欄由公民本人填寫,其餘內容由受理單位填寫。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的各項內容由受理單位填寫。
十一、“受理單位”填寫內容後應當加蓋戶口專用章。
一、本表為申請領取、申請換領和申請補領居民身份證專用表,是居民身份證管理的基礎資料,應當長期儲存。
二、本表登記的內容,應當與公民本人《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戶口簿、人口資訊管理系統中的相關資訊一致。
三、公安機關應當利用人口資訊管理系統生成並列印此表。凡手工填寫的,應使用鋼筆書寫,字跡必須工整、清晰;如有塗改,必須蓋章,否則視為無效。
四、“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一欄中應當填寫本人常住戶口所在地住所的詳細地址,住址前應當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或通用簡稱。集體戶口應當填寫單位的詳細地址,不能填寫單位名稱。
五、“相片”使用符合居民身份證製作要求的公民近期彩色相片。
六、“指紋資訊”分為登記指位、未登記兩種情形。“登記指位”一欄填寫實際採集成功的指位,如:1、右手拇指 2、左手拇指;“未登記”一欄填寫註冊失敗或未註冊,“註冊失敗”是指能夠採集指紋影象,但無法提取特徵資訊,“未註冊”是指因公民手指殘疾、受傷及其他原因無法採集指紋資訊。
七、“有效期限”分為5年、10年、20年和長期四種,用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表述。
八、“申領原因”分為三種情形。其中,申請領取是指未滿16週歲、年滿16週歲、港澳臺同胞遷入內地定居、華僑回國定居以及外華人、無國籍人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申請換領是指證件有效期滿、姓名變更、證件損壞、登記專案錯誤以及其他原因(換髮);申請補領是指證件丟失。
九、“受理號”是指人口資訊管理系統自動生成的用於技術制證的連結號。
十、本表中除“申請(監護)人簽名”、“聯絡電話”、“領證人簽名”及“領取時間”四欄由公民本人填寫,其餘內容由受理單位填寫。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的各項內容由受理單位填寫。
十一、“受理單位”填寫內容後應當加蓋戶口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