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不脫髮的北漂程式設計師
-
2 # 叫什麼名字好呢00000
《勞動合同法》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建議你在對照條款時,要注意兩點:
一是老闆恐嚇威脅的目的,是強迫你工作(如果按照公司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要求你工作,你偷懶不幹另當別論);
二是這種恐嚇威脅,你要有拿得出的確鑿證據。如果符合這兩點,那麼你不用辭工,直接離開。並且直接去勞動監察部門出示證據,申請裁定老闆依法賠償。
-
3 # 步比仙
老闆恐嚇你的,你要看這個老闆是不是真的就是個壞人,或者有點黑社會性質的 。如果你覺得自己勢單力薄,而且這個老闆真是這樣的人,那就必須有點防備準備了,身上帶點關鍵時刻可以用得著保護自己的東西,儘量離這個老闆遠點,別和他有正面利益衝突,最後就是送你幾句話:生死看淡,不服就幹。萬一弄你,先報警,後幹事。你比老闆更狠起來,他也會怕。
-
4 # 同行分享
那要看哪方面恐嚇,,,涉及範圍太廣了,,比方說,我掌握了公司機密,,遭到老闆恐嚇,那麼我也不怕,首先儲存證據,來保護自己。
回覆列表
這個需要看具體是什麼型別的恐嚇。
2. 如果是工作上的恐嚇,也需要留下證據,之後去勞動仲裁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