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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上海徐欽層律師

    的確如此,很多情況下也是這樣。

    1、事實上,在接觸到的大多數案例中,一般考慮到夫妻雙方離婚的衝動等等因素,一般會設定了六月的期限。也就是一審判不離。

    2、六個月之後,如果再起訴離婚,一般會判離婚。

    我是專業律師,專注法律問題解決。

  • 2 # 老蔣閒言

    夫妻離婚無非是走兩個渠道,一般首選,就是走雙方協商,拿出統一的意見,到民政局離婚的。正由於雙方協商不成,意見不統一,才走法律程式進行起訴離婚。

    第一次起訴離婚,只要被告方能夠證實雙方的感情並沒有破裂,並且有辦法修復雙方的裂痕,和好如初。法院就會認定感情並沒有完全破裂,還有和好的希望,能夠繼續生活在一起。就會維護被告方的利益,把婚姻維持下去。

    在半年以內的時間裡,可作為夫妻修復感情的緩衝期,是不允許第二次提出離婚的。如果在這一時期內,不能修復夫妻感情,半年以後可以向法院提出第二次離婚的申請。

    第二次提出離婚,這就完全證實了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雙方再也無法彌合,婚姻已經走進了死亡,就沒有再繼續維持下去的理由了。何況經法院再次調解,雙方都同意離婚,達成了一致的意見。依據離婚自由的原則,法院就沒有任何理由把雙方硬捆綁在一起,是會下達離婚判決的。

  • 3 # 王康律師

    既然雙方都同意離婚,那麼完全可以有以下兩個方式選擇:

    第一,兩個人直接去民政局領取離婚證

    第二,在法院開庭時出具調解書,這樣也可以解除婚姻關係

    除非一方臨時不同意,否則離婚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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