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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日早上,吳秀波工作室發出了吳秀波妻子何震亞的宣告,何震亞說陳昱霖威脅自己家人長達一年半,陳昱霖一直貪得無厭,索要鉅額財產,被逼無奈下,吳秀波才選擇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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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問天幾度

    這明顯是感情糾紛,不應該算敲詐勒索。按這個標準得話,馬蓉到王寶強家鬧事,意圖獲取更多補償,更應該算敲詐勒索了。

  • 2 # 老楊88450

    你的意思是公安局抓錯人了,那為啥不申請行政複議呢?拜託,是刑事拘留,不是行政拘留。不知道你是真懂還是裝懂。

  • 3 # 金融犯罪辯護倪菁華

    吳秀波事件,木木真就一定構成敲詐勒索罪了嗎?

    說起敲詐勒索,之前聽到最多的是,在飯店裡吃到一隻蟑螂,客人以向媒體反映或者向法院起訴相要挾,向店家索賠,也有以敲詐勒索為由抓起來的,但最後基本都放了,原因很簡單,在合理的範圍內,客人是不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因為行為人的手段與目的均具有正當性,而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則上是不構成敲詐勒索罪的,那麼為何木木這事就是敲詐勒索罪了呢?

    先說下定義,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他人實行威脅(恐嚇),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行為。敲詐勒索罪的基本結構是:對他人實行威脅(恐嚇)——對方產生恐懼心理——對方基於恐懼心理處分財產——行為人或第三人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敲詐勒索罪中的脅迫,是指以惡害相通告,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

    從現在的事件來看,公安之所以抓她,原因也很簡單,釋出了另吳恐懼的資訊,獲取到財產,再加上吳說對方是以資訊相要挾索要財產,那在公安那裡這個罪名算是成立了。

    然而,木木一定就構成敲詐勒索罪了嗎?

    其實也不必然,這就要看木木的主觀層面以及吳支付金錢是否是基於恐懼心理。

    首先,從主觀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來看。在木木父母發出的公開信中所說:“吳秀波先生及其經紀人、律師要求木木出面澄清...並願意以經濟方式補償木木一筆分手費”這句話或許可以看出一件事,那就是經濟補償是吳秀波主動提出,這或許可以說明木木在公開吳秀波資訊時,並未想要勒索錢財,當然了,木木是否對補償作出過暗示也對這件事情的定性很重要。

    其次,從因果關係的角度來看。吳秀波支付分手費的想法,到底是因為恐懼心理,還是因為單純的想要對木木進行補償,只是出於氣憤才報警抓人,也是影響這起事件定性的關鍵。

    最後,是不是以後所謂的青春損失費就不能要了?如果這件事真能定案了,那這部分費用怎麼要、如何要,不光是個體力活,還是個腦力活了。

  • 4 # 黎明小志

    索要賠償和勒索的區別是怎樣的?吳秀波案中小三構成勒索罪嗎?

    索要賠償和勒索是兩個概念,索要賠償是給對方造成巨大損失,對方要求賠償是天經地義的。

    勒索是,沒有事實,而捏造謊言,子無虛有的名義來,陷害他人構成刑事犯罪的事實叫勒索,勒索和敲詐,屬於一個概念,都是,誣陷他人所犯的罪。

    吳秀波案中的小三,也算不上勒索,因為那是感情方面的問題,是雙方你情我願的,要是算是勒索的話,那麼事擱這麼多年了,才勒索,有點說不過去,女方有證據在手,是男方自願付錢的,算不上勒索

    吳秀波屬於道德的缺欠,將受到道德上的審判,而小三是貪得無厭,獅子大開口,貪心不足如蛇象,這二人將受到社會上所唾棄,不難看出為色出賣靈魂,另一個為錢而喪失人格,真是匹配成雙,完美!!!

  • 5 # 天堂火葬場燒爐專員

    吳秀波:還是我的未成年小五好,好管理聽我話,小三成年了不聽話破壞我“好男人”形象就要送監獄裡“教育”。你們誰在議論我我就找律師告你們送你們進監獄 吳秀波想白玩那女的給女的設套,小姑娘玩不過糟老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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