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山東農村那些事

    網友。你提的問題,我現在就答覆你。夫妻在生活中。一方偷偷地買房。另一方該怎樣處理。現在在政務中心,辦理,不動產證過戶。必須夫妻雙方到場。簽字按手印。如果一方不到場。他的不動產證過不了戶。他的買房合同成交不了。這個你儘管放心。政府在管著他呢!

  • 2 # 齊小天法律諮詢

    第一,要分一方擅自賣的房是屬於夫妻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如果是夫妻個人財產,則無需另一方同意。即使另一方想維護自己權益,但這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也是無權決定的。

    第二,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一方擅自賣房,肯定侵害了另一方的權益,如果維權要結合具體情況。

    如果房屋尚未過戶,可以及時要求返還房屋。夫妻對共同財產擁有平等的處理權,沒有另一方的簽字,房產是可以要回的。

    如果房產已經過戶,這時只能尋找證據,看購房人是否為善意。如果購房人是親戚或者對夫妻二人認識的人,知道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或者購房者沒有支付購房款或者購房價格低於合理價格,那麼就可以認為購房者是非善意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購房者返還房產。

    如果購房人善意,即不知道夫妻一方擅自賣房是無權賣房,且購房人已經支付了對價,那麼夫妻另一方就無權再要回房產,只能向擅自賣房的一方索賠。如何向擅自賣房一方索賠呢,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另一方是可以在離婚請求賠償損失。

  • 3 # 任律說法

    夫妻一方擅自賣房,通常指的是該房屋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但是卻只登記了一個人的名下,登記人隱瞞另一方配偶私自將該房屋出售,另一方配偶假如不同意出售,此房屋應當如何維權的這個問題。

    對於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明確,如果一個房屋是夫妻共有財產,該房屋要進行出售,應當徵得所有共有權人的同意,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必須都同意出售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處分,任何一方都不能私自處分。如果一方私自處分應當屬於無效。

    但是如果該房屋只登記了一個人名下,雖然從法律上來說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由於房產證上只登記了一個人,所以對於第三人來說,如果賣房人故意隱瞞該房產為共同財產的事實,其很難知道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房產,而購買人屬於善意第三人的這種情況,該房產的所有權應當歸第三人所有,另一方配偶無權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也沒有辦法要求返還房屋。

    如果是屬於這種情況,不知情的一方配偶如何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他只能在離婚的時候來追究另一方配偶擅自處分房產的責任,要求給予賠償損失,但是這個必須以夫妻雙方離婚為前提。

    當然,如果購房人不屬於善意第三人的這種情況,另一方配偶是可以主張要求返還房產或者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

  • 4 # 濟南董律師

    針對實際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只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情況。

    首先,看房產是否已經辦理完過戶手續,若未辦理完手續,則夫妻另一方可以以《不動產登記管理條例》第21條的規定,以不動產權屬存在爭議為由向房管局發出律師函,要求房管局不要辦理過戶登記,同時宣告房屋未經過自己同意是不能過戶的。

    其次,若已經辦理完畢過戶手續。且購房人存在知曉房屋為夫妻共有的情況則可以以未經過共有人同意為由,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合同無效。

    最後若夫妻雙方處於離婚狀態,可以在提起離婚訴訟的同時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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