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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鋼琴比賽評分標準

    一、作品難易度共20分:根據曲目的難易程度給分。

    1--4級程度的曲目得5—10分;

    5—7級程度曲目得11—14分;

    8—10級程度曲目得15—17分;

    10級以上程度曲目得18—20分。

    二、基本功及技巧共20分:根據老師掌握的彈奏技巧及基本功程度給分。

    姿勢、基本手型、觸鍵方法及演繹作品的細節時動作的合理性、踏板運用的合理性基本標準者可得5—10分,標準者可得11—15分,非常標準者可得16—20分。

    三、作品完成的完整性共30分。根據老師完成作品的程度給分。

    不能完整地完成曲目,有很多錯音、錯節奏、彈奏斷斷續續的得0—10分;

    基本完成整首曲目,但有幾處錯音、錯節奏、斷續不明顯的得11—15分; 基本完成整首曲目,只有個別的錯音、錯節奏,無明顯斷續現象得16—20分; 作品完成較好,無明顯錯音、錯節奏。沒有出現斷續現象得21—25分; 作品完成很好,沒有錯音、錯節奏及斷續現象具有一定的藝術感染力得26—30分。

    四、藝術表現力共30分。根據老師彈奏作品時對音樂作品的理解和演繹的藝術表現能力及程度給分。

    基本演繹作品者獲8—10分;較好地演繹作品者獲11—20分;作品演繹的非常優秀的獲得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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