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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150982736437

    工程專案的管理模式有:

    1、EPC模式----固定總價合同

    EPC合同條件的基本出發點是業主參與工程管理工作很少,因承包商已承擔了工程建設的大部分風險,業主重點進行竣工驗收。但是,如果委派業主代表則不同,在有的實際工程中,業主委派某個工程專案管理公司作為其代表,從而對建設工程的實施從設計、採購到施工進行全面的嚴格管理。

    2、傳統的專案管理模式(DBB模式)

    即設計-招標-建造(Design-Bid-Build)模式。該管理模式在國際上最為通用,世行、亞行貸款專案及以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合同條件為依據的專案均採用這種模式。最突出的特點是強調工程專案的實施必須按照設計-招標-建造的順序方式進行,只有一個階段結束後另一個階段才能開始。在DBB模式中,參與專案的主要三方是業主、建築師/工程師、承包商。

    3、建築工程管理方式(CM模式)

    又稱階段發包方式,業主在專案開始階段就僱用施工經驗豐富的諮詢人員即CM經理,參與到專案中來,負責對設計和施工整個過程的管理。它打破過去那種待設計圖紙完成後,才進行招標建設的連續建設生產方式。其特點是:由業主和業主委託的工程專案經理與工程師組成一個聯合小組共同負責組織和管理工程的規劃、設計和施工。完成一部分分項(單項)工程設計後,即對該部分進行招標,發包給一家承包商,無總承包商,由業主直接按每個單項工程與承包商分別簽訂承包合同。

    4、代理型CM模式

    CM單位是業主的諮詢單位,業主與CM單位簽訂諮詢服務合同,業主分別與多個施工單位和材料裝置供應單位簽訂所有的工程施工合同和供應合同。CM單位對設計單位沒有指令權,只能向設計單位提出一些合理建議,因而CM單位與設計單位之間是協調關係。這也是CM模式與全過程建設專案管理的重要區別。CM單位與若干施工單位、材料裝置供應單位是協調管理關係。

    5、非代理型CM模式

    該模式又稱為風險型CM模式,屬管理承包模式組織結構。業主一般不與施工單位簽訂工程施工合同,但也可能在某些情況下,對某些專業性很強的工程內容和工程專用材料、裝置,業主與少數施工單位和材料、裝置供應單位簽訂合同。業主與CM單位所簽訂的合同既包括CM服務內容,也包括工程施工承包內容;而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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