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補辦汽車牌照當天不能出來。《機動車登記規定》中規定: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領、換領。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身份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未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號牌、行駛證,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補發、換髮行駛證,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補發、換髮號牌,原機動車號牌號碼不變。 補發、換髮號牌期間應當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擴充套件資料《機動車登記規定》中規定:第三十一條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一)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登出登記的; (二)機動車登記被依法撤銷後,未收繳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 (三)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被依法收繳並強制報廢的; (四)機動車所有人辦理登出登記時未交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 第五十八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撤銷機動車登記;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申請機動車登記。對涉嫌走私、盜搶的機動車,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辦理補、換領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等業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申請補辦汽車牌照當天不能出來。《機動車登記規定》中規定: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領、換領。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身份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未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號牌、行駛證,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補發、換髮行駛證,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補發、換髮號牌,原機動車號牌號碼不變。 補發、換髮號牌期間應當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擴充套件資料《機動車登記規定》中規定:第三十一條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一)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登出登記的; (二)機動車登記被依法撤銷後,未收繳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 (三)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被依法收繳並強制報廢的; (四)機動車所有人辦理登出登記時未交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 第五十八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撤銷機動車登記;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申請機動車登記。對涉嫌走私、盜搶的機動車,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辦理補、換領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等業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