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而言之,博斯曼法案是一柄雙刃劍。雖然它保護了球員的利益,讓球員在合同期外不受球隊的約束,但它也限制了球隊的發展。特別是那些以培養年輕球員著稱的球隊,更多時候淪為了球員登陸豪門的跳板。球員們不願意和這些球隊簽訂長約,並在打出名堂之後不再願意和球隊續約,而是選擇豪門球隊。最終使得這些強調青訓的小球隊人財兩空。
1995年之後的阿賈克斯,就是一個典型的案例。這支以青訓聞名的球隊,最終成為了歐洲豪門的青訓基地。雖然桃李滿天下,但阿賈克斯在歐冠聯賽中的表現一落千丈。難以重現往日的輝煌。
同時,對於博斯曼法案是否應該繼續執行下去的爭論,已經持續了很多年。不過時至今日,仍舊沒有一個確切的定論。
其他方面還包括:
球隊與球員的合同最長為5年;
年輕球員與球隊之間保持學徒合同的情況下,可以自由轉會去其他球隊,但新球隊需要支付給原球隊賠償金(或者說是青訓補償費用);
28歲以下球員的五年合同,後兩年可以隨時接受其他球隊的報價,球員轉會新球隊,新球隊需要給原球隊相當於球員剩餘合同期限的工資作為賠償;
28歲以上球員合同最後半年,可以以自由身的方式進行轉會。
簡而言之,博斯曼法案是一柄雙刃劍。雖然它保護了球員的利益,讓球員在合同期外不受球隊的約束,但它也限制了球隊的發展。特別是那些以培養年輕球員著稱的球隊,更多時候淪為了球員登陸豪門的跳板。球員們不願意和這些球隊簽訂長約,並在打出名堂之後不再願意和球隊續約,而是選擇豪門球隊。最終使得這些強調青訓的小球隊人財兩空。
1995年之後的阿賈克斯,就是一個典型的案例。這支以青訓聞名的球隊,最終成為了歐洲豪門的青訓基地。雖然桃李滿天下,但阿賈克斯在歐冠聯賽中的表現一落千丈。難以重現往日的輝煌。
同時,對於博斯曼法案是否應該繼續執行下去的爭論,已經持續了很多年。不過時至今日,仍舊沒有一個確切的定論。
博斯曼法案的起源博斯曼法案的起源是1990年夏天,比利時球員博斯曼的轉會事件。但是博斯曼與原球隊(列日)合同到期,球隊希望以降薪60%的合同續約,但博斯曼希望轉會離開。不過準備轉入的球隊(敦刻爾克)並沒有能力支付列日開出的高昂轉會費,導致轉會泡湯。當年8月,博斯曼將列日告上法庭。而最終在1995年12月,法庭最終做出了有利於博斯曼的判決。而這一事件也促成了“博斯曼法案”的形成。博斯曼法案的內容博斯曼法案最主要的內容就是:球隊與球員合同到期之後,其他球隊有權在不支付任何轉會費的情況下,簽約這位自由身球員。其他方面還包括:
球隊與球員的合同最長為5年;
年輕球員與球隊之間保持學徒合同的情況下,可以自由轉會去其他球隊,但新球隊需要支付給原球隊賠償金(或者說是青訓補償費用);
28歲以下球員的五年合同,後兩年可以隨時接受其他球隊的報價,球員轉會新球隊,新球隊需要給原球隊相當於球員剩餘合同期限的工資作為賠償;
28歲以上球員合同最後半年,可以以自由身的方式進行轉會。
博斯曼法案有利的一面博斯曼法案的出臺,保障了球員的利益。球員可以利用這一條款,在合同結束之後自由轉會,而不用受到原球隊的約束。而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深化了契約社會的契約精神。從本質上來說,博斯曼法案的出現,就是為了避免博斯曼那類轉會事件的出現。球隊無法用無球可踢的方式來約束球員,也不能夠逼迫球員簽署自己並不願意接受的合約。可以說,博斯曼法案的出現,使得球員低頭看球隊臉色的情況,轉變成為了球隊為了留住球員,而不得不給球員加薪(甚至是滿足其他條件)。博斯曼法案造成的負面影響1.普遍的負面影響隨著球員地位的提升,球隊開始處於下風。球隊為了能夠留住那些合同即將到期,隨時能以自由身離開,讓球隊一分錢轉會費都收不到的球員,不得不“卑躬屈膝”。雖然說好聚好散,但總有一些球員為了一己私慾,讓無數球迷傷心。2.青訓之殤由於球員在合同到期之後可以自由轉會,所以以青訓聞名的球隊一時間成為了歐洲豪門球隊的超市。這些球隊辛辛苦苦培養出來的年輕球員,在歐洲豪門球隊各方面的誘惑下,很快就拋棄了自己的母隊。1995年之前,阿賈克斯、貝爾格萊德遊擊、布加勒斯特星等球隊都是歐洲實力強勁的球隊,他們在歐冠聯賽中也都有著不錯的表現,但隨著博斯曼法案的出臺,這些球隊的年輕球員紛紛轉投歐洲豪門。也正是因為如此,一處水源供歐洲,這些以青訓聞名的球隊,至今在歐冠賽場上都沒有什麼特別出彩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