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1、澳門公司解僱員工按勞動法可以賠償,澳門的勞動法稱之:澳門勞資關係法律制度,賠償條款如下:
2、澳門勞資關係法律制度
一、每當僱主主動解約時,除遵守二款所指預先通知期限外,應給與工作者一項解僱賠償,其金額以五款所定之最高額為限,並按下列方式訂定:
(1) 倘工作關係介乎三個月至一年者,相等於七天的工資;
(2)倘工作關係介乎一年至三年者、按每年服務相等於十天的工資;
(3)倘工作關係介乎三年至五年者,按每年服務相等十三天的工資;
(4)倘工作關係介乎五年至七年者,相等於十五天的工資;
(5)倘工作關係介乎七年至八年者,相等於十六天的工資;
(6)倘工作關係介乎八年至九年者,相等於十七天的工資;
(7)倘工作關係介乎九年至十年者,相等於十八天的工資;
(8)倘工作關係介乎十年以上者,相等於二十天的工資。
二、由僱主主動的單方解除工作合約,賠償最高數值除下條規定外,以在解約日工作者月薪的十二倍數值為限,而不論有關工作關係時間的多寡。
三、為著四及五款所指賠償之計算之目的,月薪數值不得超過澳門一萬二千元,而該數值可每年由總督視乎屆時經濟發展情況而以訓令調整。
澳門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1、澳門公司解僱員工按勞動法可以賠償,澳門的勞動法稱之:澳門勞資關係法律制度,賠償條款如下:
2、澳門勞資關係法律制度
一、每當僱主主動解約時,除遵守二款所指預先通知期限外,應給與工作者一項解僱賠償,其金額以五款所定之最高額為限,並按下列方式訂定:
(1) 倘工作關係介乎三個月至一年者,相等於七天的工資;
(2)倘工作關係介乎一年至三年者、按每年服務相等於十天的工資;
(3)倘工作關係介乎三年至五年者,按每年服務相等十三天的工資;
(4)倘工作關係介乎五年至七年者,相等於十五天的工資;
(5)倘工作關係介乎七年至八年者,相等於十六天的工資;
(6)倘工作關係介乎八年至九年者,相等於十七天的工資;
(7)倘工作關係介乎九年至十年者,相等於十八天的工資;
(8)倘工作關係介乎十年以上者,相等於二十天的工資。
二、由僱主主動的單方解除工作合約,賠償最高數值除下條規定外,以在解約日工作者月薪的十二倍數值為限,而不論有關工作關係時間的多寡。
三、為著四及五款所指賠償之計算之目的,月薪數值不得超過澳門一萬二千元,而該數值可每年由總督視乎屆時經濟發展情況而以訓令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