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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藍色閃電Krito

    領空應在大氣範圍內,而空氣又沒有明顯的界限,所以一般認為應當是飛機等航空器上升的最高位置,目前是35公里,而國家領空的高度為100公里,超過100公里為公共空域,一般也就認為是太空了,而太空又不屬於領空。

    而美國認為,國家領空只在飛機上限的35公里,因為,它希望可以自由的飛到別國去偵查。

    就目前而言,世界各國比較默契的把100公里以下作為領空高度,因為100公里以上的衛星是圍繞地球執行的,不是戰時各國相應的會保持某種默契,然而像在35—40公里這個區間有他國偵察機出現在我空域的,應該及時果斷的使用導彈攔截,維護主權!

  • 2 # 馬克觀察

    國家領空的高度雖然理論上按照大氣層以內的85-100千米空氣空間範圍來界定的,但其實取決於防空系統的最大打擊高度。

    領空的概念,是由領土和領海概念延伸而來。

    古代由於沒有飛行器,所以基本都是二維空間,也就是圍繞領土的長和寬進行爭奪。後來大航海時代把領土概念延伸到了海上,逐漸出現了領海的界定。在18世紀,當時國際公認的領海界定取決於岸防炮的射程,比如一個國家的岸防炮能打兩三海里,那麼這個國家的領海寬度就是兩三海里,當然要是能打個十幾海里,那麼十幾海里都是領海。

    直到1982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才勉強解決問題,將領海寬度定為12海里。即使這樣當時也有南美國家拒絕加入,因為他們認為這影響到了漁業發展,所以他們的要求是要將領海範圍擴大到370公里,當然這是不切合實際的,因為狹窄海域根本就沒有這麼寬,矛盾會更多。

    光是規範領海問題,國際社會就吵了幾百年,更不用說20世紀初飛機的發明引發出的領空問題。

    自從飛機發明後,國家間的爭端從二維的長和寬,衍生成為三維的長寬高,這更加劇了國家間的區域矛盾。所以在經過兩次世界大戰構建新世界秩序後,分別在1919年的《巴黎公約》和1944年的《芝加哥公約》進行了粗略的界定,那就是“在國家對其領土之上的空氣空間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權”,大致在據地85公里左右,不過這一約束僅限於民用航空器,並未對軍用航空器進行界定。

    所以領空高度的概念,就開始向著當初領海的情況演變,防空武器能達到多高,就能守衛多高的領空,如果對手飛得比防空武器更高,那麼就算在領土上也愛莫能助。

    最典型的就是蘇聯薩姆-2防空導彈擊落美國U-2偵察機的鮑爾斯事件,在1960年以前,美國的U-2高空偵察機能夠在2萬米的高空進行偵查,儘管飛越蘇聯領空,但是防空系統由於射高有限,就是打不到。後來蘇聯研製出了薩姆-2型防空導彈,射高達到了2.2萬米,最終在1960年擊落了美國飛行員鮑爾森駕駛的U-2,引發了世界轟動。而這也意味著蘇聯當時實際控制的領空達到了2.2萬米。

    後來隨著飛行器和防空武器的發展,已經達到了外太空領域,雖然外太空被認為是全人類的共同空間,但是由於國與國之間的矛盾仍然存在,實際上領空的概念也可以延伸到外太空,從而引發瞭如今可以打擊外太空人造衛星和太空飛行器的防空武器出現。

    所以在弱肉強食的國際社會,儘管存在一定的共識,但強權法則依然存在,雖然普遍共識領空高度在85-100公里,而規則也是可以因國家實力與國家利益而改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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